气味商标的出现
商标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中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示。TRIPS是WTO体制下的多边贸易协定,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国际规范宪章。根据TRIPS相关规定,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三个特质:显著性、可区分性、可感知性。TRIPS中规定的商标权保护客体在视觉上应该是可以被感知的,其范围主要包括字母、数字、图片以及文字等传统的可视性商标,不包括气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者已经不满足于文字和视觉图形的商标,开始运用独特的创意进行营销,不断寻求延伸品牌的感官认知。生产者开始企图用非传统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更牢固的关联性和显著性。
气味商标是指将某种特殊的气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过这种气味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美国是较早承认气味商标的国家,世界上第一例气味商标注册案即1990年美国的“Clark案”,加州公司OSEWEZ的Celia Clark女士在其提供的绣花线以及缝纫线上使用了一种特殊的气味,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一种气味为鸡蛋花香味的商标,但是USPTO拒绝了她的注册申请。审查人员认为申请人没有举证该气味是能独立区分产品的来源,且由于竞争需要免费获得令人愉悦的气味,依据注册标准是不能够注册的。Clark女士随即向美国商标复审委员会(TTAB)上诉。TTAB最终认定该气味是具有显著的特征。根据TTAB的决定,气味标识一定要有气味以外的第二含义,并不仅仅是因为其实用性的存在。TTAB确定的气味商标的审查标准为:(1)申请注册的气味表示不具有功能性;(2)申请注册的气味表示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或商品来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