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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诉讼管辖策略
    1 管辖选取
    管辖权是法院的权利而非当事人的权利,理论上当事人能够选择的管辖法院非常有限,但是选取合适的管辖法院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探讨如何在法定框架内选择最合适的诉讼法院很有必要。
    一般而言,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如果能够选择离我们近的法院进行管辖,则不会选择离我们远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能够选择发达地区的法院管辖,则不会选择欠发达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能够选择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进行管辖,则不会选择普通法院进行管辖。法院的远近影响了律师的差旅费;而发达地区法院的判赔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法院的判赔;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比普通法院更愿意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商标权人提供取证上的便利。
    2 管辖连接
    第一审商标侵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禅城区人民法院就属于最高院指定的可以管辖第一审商标侵权案件的法院。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目前广东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
    商标侵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的一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原告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话,侵权产品的经销商所在地可以作为管辖地。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科学利用上述规则,例如利用目标起诉主体的共同侵权人作为管辖连接点,就可以让案件由理想的法院管辖。
    目前理论争议比较大的是,侵权人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时,权利人是否能够在网购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提起诉讼,即网购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是否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66 号裁定中,最高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就已经产生被诉侵权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故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该裁定的对象是专利侵权管辖,但是笔者认为对商标侵权管辖也适用。最高院是反对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所以利用管辖连接点时一定要先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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