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增加商标使用的价值理念
立法宗旨是对某一类行为起规范约束作用而制定的指导思想,其对详细的规则条文而言具有统领作用。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条,可以得出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手段,实现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共进,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从中并没有强调对于商标使用的强烈认可,而更多的是强调稳定商标注册秩序。尽管在2013年对于《商标法》修改时,在总则部分的第7条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约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进步,但由于其条款位阶尚未达到统领全法的地步,因此对于《商标法》使用意图制度的理想设计仍应当以完善宗旨条款为要。
以《日本商标法》为例,其第1条作为立法目的,要求“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韩国商标法》第1条也规定“该法案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来确保商标使用者的商业信誉,从而促进产业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尽管没有类似宗旨条款的规定,但第4条要求在商标保护的过程中 “将标志在商业交易中使用,且其在参与商业交易的群体范围内作为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商标使用意图内容的补充是2019年第4次《商标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其并未有效波及到立法宗旨条款。体例的周延往往离不开总与分的协调,而且自上而下的修缮才符合逻辑常理,才有利于整体新塑。对于我国关于商标法立法问题的思考,不应简单地囿于对英美体例的吸收抑或是大陆法系的借鉴,而应当先明晰自身的立法宗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宗旨中加入商标使用的价值理念,对于商标使用者的诚实态度进行立法层面的肯定,可以最有效率地树立榜样,鼓励市场经营者充分发挥商标本身的功能与价值,使市场主体对盈利结果的目标寄托在自身对产业和商标的良好运营之上,而非妄想使用恶意抢注或囤积等制度策略。尽管目前的立法宗旨体现的最终希冀是保证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并以此实现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不同的政策路径达到目的的效率和成本是不同的。相较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这条路径而言,鼓励商标使用或许更应诩为捷径,因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诞生的《商标法》对于实用主义更具契合性;另一方面,对注册秩序的一味崇拜往往容易滋生大量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的注册商标,形成产业繁荣虚假表征的同时浪费了商标资源,对于实现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而言似乎杯水车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