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延伸的源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在市场经济的滚滚洪流中,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迫使经营者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创造和延伸,以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扩大市场占有率,实施品牌战略。但是创立新品牌不仅意味着巨大的资源投入和运营成本,而且还要承担很大的未知市场风险。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hypothesis of rational man)认为,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盲从,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其行为是理性的3。在此情况下,许多经营者基于现实的考量和理性的判断,选择了充分运用现有品牌的优势和资源,将现有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延伸到新品牌或新商品中去的做法,因而许多经营者在原注册商标的基础上,主张后续商标的延伸权利。但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规定,申请商标的先后顺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通常而言,对于后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以及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就产生了权利冲突,很有可能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和核准。于是,在这样的情势下,商标延伸问题就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商标延伸问题不是偶然产生的,其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发展必然性,有其坚实的现实经济社会基础。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今后此类案件还会持续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这类案件绝大多数都表现为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在这些案例中,当申请商标面临引证商标权利人提出异议时,“商标延伸注册”通常是拥有基础注册商标的商标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获核准的主要理由。如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领带的服装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取得袋鼠图形的商标专用权,经过十几年的经营和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A公司决定开始生产围巾、披肩,仍然使用袋鼠图形商标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却被B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因B公司在三年前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相似的袋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帽、袜、手套、皮带、领带等商品上,B公司认为A公司申请的袋鼠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近似,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应被核准注册;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可B公司的异议申请,裁定A公司被异议的袋鼠商标不予核准使用;A公司不服,针对商评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申请注册袋鼠图形商标是对之前基础商标的延伸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最终法院认可了A公司的主张,A公司得以在围巾产品上使用袋鼠商标。
为应对此类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5,其中第7、8、9条确立了商标延伸注册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适用规则。至此,在实务界首次确立了商标延伸问题的处理规范,同时也在实务界首次正式确认了“基础注册商标”、“基础商标”的提法,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虽然不尽完善,但对分析、研究、处理商标延伸问题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