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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之实现
    从世界各国商标法来看,无论有无明确规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都是类似的,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公平竞争之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日本《商标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此,学者解释道:“商标法的目标是直接保护个别的商标权,间接地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促进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商标法的明确目的是保护竞争营业中使用商标的人的‘注册’商标,但是通过这种竞争营业的保护最终有益于社会。”美国和欧盟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但其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类似的。美国国会认为,商标法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保护公众的利益,一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解释欧盟商标法的学者则指出,“商标权事实上具有双重目标:它保护商标所有人因使用商标而产生的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免受破坏,同时也保护公众不受这些破坏的影响”。我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一般被解读为三个方面,即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商标法类似,基本上同样可以定位为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等三个方面。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能说是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立法目的基本上也可以概括为这三个方面,尤其是2017年年底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方式也是类似的,均没有赋予消费者独立的诉权,而仅仅赋予商标所有人或经营者以独立的诉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之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均是通过商标所有人或经营者行使诉权而间接实现的。当然,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商标法,二者维护公平竞争之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均可通过监督检查部门的查处来实现。
    就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说,不管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目的均是通过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实现的。就商标所有人(经营者)利益保护而言,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使得商标所有人(经营者)能够利用商标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有效地促销商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商标所有人(经营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对消费者而言,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能够保证消费者获得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减少了消费者搜寻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从而实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就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言,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总体上提高了市场的信息效率和信息质量,减少了不公平竞争行为,从而实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
    不管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商标之所以具有信息功能是因为商标是一种符号,是一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关系,商标这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特殊结构,使得它能够以商标标志传递本质上为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商标意义,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系统中发挥“代码”的作用。商标通信系统有效通信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代码”已经形成。商标标志已经通过使用而与商品或服务信息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商标,商标具有了获得显著性,商标标志能够代表商品或服务信息。其二,商标所有人(发送信息的人)和消费者(接收信息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线路”是接通的。一方面,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存在噪音干扰,也就是不存在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之间有相互通信的意愿,即商标所有人具有商标使用的行为和意愿,消费者具有获得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意愿。
    因此,不管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保护未注册商标,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未注册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不管是作为保护对象条件的获得显著性(一定影响),还是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误认或者混淆可能性,以最终实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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