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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的认定
    关于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对于商品商标而言,商标的使用,最直接和最常见的方式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或者容器上。这种方式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直接通过商标而识别商品及其生产者。此外.将商标使用于买卖合同等商品交易文书上,电是对商标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是生产者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使消费者认知其商标的一种途径,也是对商标的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理标准》中则有商标使用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七,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指出,商标使用方式还包括“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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