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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保护的限制
    1.驰名商标保护的扩大化
    纵观驰名商标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已经发现驰名商标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其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大,保护措施也越来越强,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严格的保护体系。
    (1)保护范围越来越大
    驰名商标制度主要是通过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率先确立的。在1925年的《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还主要是在商品商标上,保护的范围主要是不允许跟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而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经扩展到服务商标E。另外,刚开始,受保护的只能是注册的驰名商标,而后来,则扩展到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上。另外,在这几年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慢慢延伸到网络空间。
    (2)保护措施越来越强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也是越来越强。从正面角度来看,各国的商标法中都对驰名商标规定了很多的保护措施。而从反面看,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加强,主要是体现在对于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的认定和打击上。对于后者,我们说一般商标的侵权行为,在认定上,我们采取的是混淆理论,即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商标权的侵犯。而在驰名商标领域,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现在发展出来的是淡化理论。按照美国法学家斯科特教授的淡化理论,一个行为并不一定要使得消费者混淆,其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对驰名商标的侵犯,按照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主要有弱化、丑化和退化三种。
    2.驰名商标保护限制的必要性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其本意是在于对驰名商标人辛苦打拼创立驰名商标行为的鼓励和奖赏,但是,我们也看到,现在的状况是正如前面所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达到近乎完备的境地,而广大公众的合法权益空间却已经被压缩到了极限,在此情况下,若还只是对驰名商标单方面地加以绝对保护而不进行任何的限制,就会使在这种冲突权衡中因过于向个人利益倾斜而出现保护过当的倾向,从而阻碍正当市场竞争。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背离商标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商标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必须遵循《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并限制其范围。驰名商标权利更是不能被滥用,纵容对驰名商标权利的滥用,最终会导致市场经济环境中各方利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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