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企业商标保护建议
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支持雄安新区规划和建设,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工商和市场监管事业改革发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了若干意见。
(一)在商标注册方面的保护
1.对于“雄安”字样在企业名称使用上的规定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将地名作为商标,将地名作为商标会使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产生冲突。在对雄安新区的建设与规划中,可以将“雄安”字样在企业名称核准中予以特殊保护。将雄安新区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因此,注册地在雄安新区的企业可以冠以“雄安新区”字样。
2.商标注册上的规定
为了方便企业发展和吸引企业入驻,对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受理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都可以在雄安新区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相关的站点和窗口。企业商标注册无疑减少了企业入驻的阻力,同时也增加了企业发展的信心。
应当授予雄安新区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限。如此施行之后,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推动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何登记,具体的经营项目,新兴行业是否要规定新的经营范围,也是需要作出规定的。雄安新区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我国行业分类并未规定的种类的,可以参照学术意见、政策纲领、相关的学术课题、同类行业的习惯等进行分类登记。
为了吸引企业入驻,为雄安新区发展增加新的经济动力,方便企业经营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和取消要不断深入,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提高,也要不断地释放企业的创新活力,从而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探索各项监管体制的创新。同时,也支持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二)在诉讼管辖上的建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知识产权中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有如下规定:首先,在级别管辖上,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各高级法院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大院管辖商标纠纷第一审案件。雄安新区不属于较大城市,显然不符合报批标准。但是雄安新区在创新驱动下,在创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商标纠纷不可避免。若新区没有级别管辖权,必然会大大增加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为了顺应创新大趋势,应对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建议授予雄安新区商标案件管辖权,办理相关案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河北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请示、案件材料。
其次,商标民事纠纷管辖属于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在进行管辖时,应注意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了实现对雄安新区企业商标的特殊保护,在诉讼上提供便利,如规定雄安企业商标纠纷案件由雄安新区法院管辖。加大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