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及网络商标侵权类型
1.网络商标概述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作为经营性标记的商标、商号突破了传统的标志和区分功能,其财产价值日益凸显[1]。而互联网对商品经济的渗透使得该种无形财产价值不断增值。网络商标实质上就是传统商标在网络世界中的延伸,相比传统商标,其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网络商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它必须依附于现代网络技术,如域名、关键词广告、原标记等。其二,网络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加生动丰富,如动态的flash形式。再三,网络商标广告功能更突出,体现在网络商标和商品本身分离,只能以图片、视频等数据电文形式展示商品和服务。其四,网络商标凝结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更突出,商誉一旦受损很难恢复。最后,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维权难度更大。
2.网络商标的侵权类型
正是基于网络商标的上述特性,所以相比传统的商标而言,网络商标侵权纠纷的环境更加复杂。首先是涉案主体增多。在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中,涉嫌侵权的行为人不仅包括商标权人特定的竞争对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同时还有数量不确定的一般网络用户。其次,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的行为方式更加隐蔽。基于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当侵权人面临被控诉的危险时可以快速销毁证据。最后,网络商标侵权对商标权人的危害性更大。因为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和交互性,行为人可以很容易地实现“傍名牌”却不容易使自己受追诉,但是损害结果却很难消除。目前主要的网络商标侵权类型有以下几种:
(1)与域名有关的商标侵权
域名,一般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用来标志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在Internet上的电子方位。作为域名的主体部分,一般都展现着商品和企业的典型特征,相当于现实中的门牌号。域名实行申请注册和先申请原则,正是因为域名作为一种网络资源具有稀缺性,因而在域名注册实践中就会出现抢注域名的情形。
抢注域名的最终后果就是淡化商标权人商标和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性,削弱商标的广告和宣传功能,劫获商标权人在长期的经营和广告宣传中获取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构成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侵权;同时,也相当于阻断了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在互联网领域开辟市场的权利。
因为目前域名的组成元素有限,加上域名的跨国性,域名在注册时可能因为谐音、字符形态相似出现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不宜认作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在个案中,可以考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商标权人可以要求注册申请人做适当的区分标志和必要的申明。
(2)与链接有关的商标侵权
链接作为跨越式的网页联通技术,在畅通、整合网络信息、提高信息流通效率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进行商标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作为以链接形式表现的网络商标侵权主要体现在深层链接中,具体又可分为视框链接(也叫加框链接)和埋置链接。
视框链接是指通过HTML编码,使浏览器的窗口分为若干小窗口,各窗口的广告内容可以同时独立呈现在用户面前,也即设链者的广告框和被链者的网页信息同时出现在设链者的视框网页中,造成设链者和被链者网页信息的混同,或使网络用户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商业联系。
埋置链接是指设链人把被链人的网址信息等埋置在原设链网页的HTML编码中,网络用户访问设链人网页时,浏览器就会自动访问被链网页的信息,从而在高速缓存中复制被链网页的信息(迎合网络用户需要的信息),其与传统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极其类似。
(3)与搜索引擎有关的商标侵权
与搜索引擎有关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元标记侵权和竞价排名。元标记是置于网站的源代码中的一种软件参数,是一种机器语言。作为底层运作的程序,虽然一般的网页浏览者并不会看到它,但其是产生搜索结果的依据(又叫隐形商标侵权)。元标记商标侵权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把商标权人的商标信息设置在自己网页的元代码中,当网络用户输入商标权人的商标信息时侵权行为人的网址就会以链接式列表的形式出现在搜索引擎中。
竞价排名是对系统自动搜索进行的一种人为干预,首先由广告主购买关键词和竞价排位,搜索引擎根据广告主的出价来排位,出价越高,与之有关的关键词搜索结果在搜索引擎页面显示的位置越靠前,越醒目。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提供商往往基于可观的广告收入,对广告主“傍名牌”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把侵权行为人的广告链接放在商标权人的前面。
这些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产生,滋生速度惊人,即使像欧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对其法律规制也处在探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