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
(一)注册商标的概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依照法定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属于商标权人,属于私权。
注册商标的基本属性是显著性,其功能在于区分和证明。首先,注册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标权人通过不断的使用和宣传,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产生紧密的联系,使消费者可以直观地通过注册商标,将自己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便于消费者进行识别,做出选择。
其次,注册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注册商标,能够证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能够证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实力和商业信誉,成为“质量”与“诚信”的保障。在使用和宣传过程中,商标权人不断丰富注册商标的内涵、增强注册商标的证明功能。通过注册商标,证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优于其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促使消费者做出利于自己的选择。
(二)商品通用名称的概念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称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商品通用名称是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的名称,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自由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并不专属于某个个体,它属于全社会共有,属于公共权利。
商品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品通用名称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不同种类的商品。商品通用名称虽然不具有显著性,但其内涵和外延会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