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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审定、公告与商标异议
    凡是经过实质审查,商标局认为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有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申请人的姓名与地址。公告初步申请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已经注册的商标权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以及其他在先权利人提供发现并维护其权利的机会,也帮助商标局更好履行相关审查工作。
    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分割申请的规定,其第22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初步审定不等于核准注册,还需要经过公告异议程序才能决定是否核准注册。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在《商标公告》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法定异议主体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反对意见,要求驳回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这就是商标异议程序。异议程序只是一个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被人提出异议的时候采取的补救程序,因此并非每个商标申请都会经过,但任何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要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获准注册。
    商标异议是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有效补充了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而且也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社会公众对于商标局工作的监督。同时,商标异议程序的存在影响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有的商业竞争对手为拖延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时间,或者为尽可能长时间地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避免承担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而提出异议。甚至有一些人恶意提起商标异议以索取高额费用。
    商标异议分为绝对条件异议和相对条件异议两种类型。相对条件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大大缩小了可以异议的主体范围,有利于遏制恶意异议的现象。相对条件的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以及第32条的规定。绝对条件的异议主体资格可以是任何人,异议理由限定为违反《商标法》第10条(合法性)、第11条(显著性)、第12条(功能性)规定。比如,引导案例中,如果认为“国酒茅台”或“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会导致引人误解的宣传效果,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异议,商标局不能针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商标异议申请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授予商标权的决定。
    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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