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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商标混淆与间接商标混淆
    传统商标法理论认为,混淆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发生的混淆,亦即消费者误认为他人使用的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所标示的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这是所谓的直接混淆。当他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消费者发生这种直接混淆时,就构成侵犯商标权。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商标法上逐渐产生了间接混淆理论。当他人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造成消费者发生间接混淆时,同样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间接混淆,也称之为关联关系混淆,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之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虽然并没有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他人的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但是消费者会误认为他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着控制、许可、主办等关联关系。1988年,美国国会修订其商标法《兰哈姆法》,将关联关系混淆纳入侵犯商标权判定之中。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的侵权包括主办、从属、关联等混淆形态。美国《第三次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也指出,混淆可能性标准适用于一切形式的混淆,包括认证、从属、特许、代理、分销及许可等。与美国的做法相仿,德国商标法中也有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的概念,大致对应于来源混淆与关联关系混淆。德国法中的间接混淆,又称为广义混淆,是指公众并非对商品的来源或企业的同一性产生混淆,而是误以为行为人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业务上的,也可以是组织上或经济上的。
    在我国,《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混淆或关联关系混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了间接混淆或关联关系混淆的规定。《商标纠纷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这里的“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相关公众所发生的关联关系混淆。一旦消费者发生这种混淆,被诉人的行为即构成侵犯商标权。例如,“佳能”是日本佳能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主要使用于照相机、镜头等照相器材之上。如果某一公司未经佳能公司许可,将佳能公司的“佳能”商标使用于胶卷之上,未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胶卷来自于佳能公司,但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生产该胶卷的公司与佳能公司之间存在控制、许可、赞助等关联关系,则消费者很可能发生的就是间接混淆或关联关系混淆,该公司的行为同样构成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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