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21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未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标识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因此,有观点认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服务商标标识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通常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和物质准备,《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予以严惩,是为了从源头上重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然而,《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都仅仅限于商品商标,对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种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辅助性行为,当然也应当限定为商品商标。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它包括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两个罪名。如果行为仅符合其中的一个罪名,应根据该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因此,如果仅仅实施了伪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定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仅仅实施了销售伪造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注册的商标标识,则定为非法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既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行为又实施了销售行为,应当直接将罪名确定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要求行为的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6万件以上的;(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3万件以上的;(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2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6万件以上的;(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3万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