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和充分支配的权利,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就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商品上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与商标局注册在案的标志相一致。使用的商品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即应在商标局核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商标注册证》这一法律文件所载明的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进行保护。商标权一经法律确认,即在商标权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人可依法行使其商标权;另一方面,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权益的义务,当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行使禁止权,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以法律手段保障商标所有人行使权利,制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和措施,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一般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因此,商标权在取得、利用和保护等方面都是通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的。同时,商标保护制度也是一种国际性的制度,对于商标专用权保护,世界各国主要通过追究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目的在于协调商标注册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商标保护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从世界商标法律的发展看,商标保护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商标法律保护不仅扩大到注册商标的近似范围,而且进一步扩大到可能导致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和混淆以及商标被淡化的范围上。如果某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行为足以导致商标权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商标权人就有权要求获得保护。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重新修订后,不仅保持了商标保护范围大于注册商标专用范围的规定,而且对驰名商标也采取反淡化的保护方式,通过注册无效制度保护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