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受侵害的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又不同于有形的财产权。这是因为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如果一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届满、专利权被注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等,那么该专利权就终止。专利权终止后,该专利权已经终止的发明创造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当然不可能存在被侵害的问题。而如果一项在我国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外国专利,则不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我国境内制造、使用或者销售该外国专利产品。只有在我国依法获得并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权,才受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才有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二)侵权行为人必须有营利目的
企业申请专利、法律保护专利的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权人享有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的市场利益垄断权。如果他人非营利性地使用专利技术,不会构成对企业市场利益垄断的威胁,因此,他人非营利性地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依法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得到企业的许可
作为专利权人,企业有权自己使用专利技术,也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这就是说,非专利权人在得到企业的许可后使用企业的专利权(制造专利产品、销售专利产品等)不构成专利侵权。同时,经企业自己实施专利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他人再销售或者使用,也不构成专利侵权。对此,《专利法》第6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另外,为了保护先用人的利益和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在专利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和“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