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经常抱怨我国对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不足,即使在我国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加人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的今天,仍有不少外资对我国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方面存有疑虑,为此我国作出了很多努力,特别是在司法方面,我国更是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在我国,应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最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效力。十多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执行各项知识产权法律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培训了专业法官队伍,多次举办业务研讨会,在吸收国外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例如香港美艺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案,经北京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原告申请的“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有效,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决定。又如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等23名原告诉许乐华侵犯录音制品版权案,经上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判定被告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我国没有像有些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来专门受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但自1993年7月以来,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总结积累审判经验,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依法公正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导下,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福州市以及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长沙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集中审理发生在本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论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或法人,只要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遭到他人侵犯,均可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有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并动用国家宣传媒体转播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现场实况,来加强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司法机构的一个新课题,实际操作经验明显不足,在财产保全、证据收集、审理期限、诉讼赔偿等各项制度上都有待改进,加上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门知识更新速度极快的学问,须随时掌握新知识、新内容,对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问题总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的改善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