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取得程序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商号权,须向相应的国家机关提起申请。在我国负责商号登记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在我国,商号权的取得实行先申请原则。该原则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企业名称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实。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在进行开业登记时同时进行商号登记,但有特殊原因的可在开业登记以前预先单独申请商号登记。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发放企业名称登记书,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进行审查。申请登记注册的商号符合商号权授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核准。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对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登记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叮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