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
当我们试图深入探讨品牌个性理论的时候,有必要对“品牌”有一个重新认识。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对品牌的定义是:品牌(brand)是一种名称、属性、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对品牌进行研究始于1955年,由加德纳和利维(GardnerLevy)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产品与品牌》一文才正式开始,他们强调品牌不仅具有功能性价值,而且具有情感性价值,是具有一组能满足顾客理性和情感需求的价值,并且应该注重开发一种个性价值(person—ality)。
科特勒(Kotler,1999)认为品牌应可以传送六种层次的意义:属性(attribute)、利益(benefit)、价值(value)、文化(culture)、个性(per—sonality)和使用者(user),他认为在这六种意义中,最持久不变的是品牌的价值、文化及个性,它们确立了品牌的基础。从本质上来说,品牌是营销者许诺向顾客持续传递的特性、利益和服务,其主要功能是展示自己的个性、与竞争对手进行区分。
品牌形象在营销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这一点很早就达成了共识(Gardereta1.,1955)。品牌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品牌的构成要素中,又以品牌形象最为重要,清晰的品牌形象可以使消费者易于辨认产品、评估产品品质,降低购买时的认知风险,确认品牌所能满足的需求,以得到差异化的感受与满足。品牌个性是构成品牌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品牌形象的“精神”部分,故此,本文对品牌形象进行研究回顾。16消费者自我概念视角下的品牌个性研究回顾。
1923年,克劳德·霍普金斯(ClaudeHopkins)在《科学的广告》一书中就已经察觉品牌形象的重要性,书中“个性化”一章,集中讨论的就是这一问题。1931年,宝洁公司建立品牌经理制和内部品牌竞争机制,有关品牌管理、品牌形象塑造的理论研究悄然展开,这一时期关于品牌形象研究的重点是如何依附于广告学、营销学来提高销售量,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
戴维·奥格威(DavidOgllvy,1961)认为,一旦成功塑造了产品的品牌形象,就像拿到一张通往高档品牌的通行证,尤其对于那些感情色彩浓厚的产品更是如此,如服饰、化妆品、酒、饮料、汽车等。戴维·阿克(DavidA.Aaker,1991)认为产品和服务的成功更多是因为品牌形象的象征意义,而不是物理特点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