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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允许就某些零售和批发服务进行商标注册
    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国允许在药品,兽医和卫生产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中注册商标。自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以来,这是中国首次开放特定类型的零售和批发服务进行商标注册。
    在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年版)之后,中国于2012年12月中旬宣布,在第35类中提供了七种特定类型的新零售或批发服务(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允许注册(3509类):
    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物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
    兽医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2012年12月25日,中国商标局进一步发布了解释性说明,详细说明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过渡期”)的过渡安排。
    有兴趣购买这些新服务的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每个申请人,特别是本地中国实体的申请人,都必须向中国商标局提交营业执照,以证明其业务范围与所申请的新服务一致或相关。如果外国申请人没有营业执照,则还必须提交类似性质的文件(例如,章程大纲,商业登记证等);但是,目前尚不清楚中国商标局对外国申请人的要求有多严格。
    在过渡期内,所有与第35类新服务有关的商标申请均视为在同一天提交(这与中国的先申请原则背道而驰)。如果在过渡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则以先前使用的商标(即2013年1月1日之前在中国的实际使用)为准。如果在先使用权在同一天开始,或者任何一方都不能提供在先使用证据,则申请人必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否则中国商标局将以抽签决定。
    诸如“零售或批发服务”之类的通用规范或任何与上述新服务的规定措词不同的规范将不被接受注册。
    新服务将不会被视为类似于3503子类别中的“其他人的促销”服务或类别5中涉及的相关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药品的服务。因此,该商品的现有注册已经被注册和/或服务将不太可能阻止将来针对第35类新服务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申请。
    鉴于这一最新进展,现在是制药,兽医,卫生产品制造商和贸易商(尤其是零售商和批发商)审查其商标在中国的覆盖范围和需求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就新服务进行商标备案的时候了,无论是实际使用还是防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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