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如何证明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
理解使用商标申请的意图
为了使名称,徽标或口号超越其仅是一种想法的状态并获得合法认可的商标的法律保护,该商标必须与商品/服务的销售结合使用。但是,尚未在商业中使用其预期商标的商标申请人仍可以通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注册“意图使用”商标申请来获得商标的初步保护。在这里,申请人宣称,虽然他/她是不是目前使用在商业标志,他打算在以后的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商标在商业中的充分使用(取决于销售数量)后,申请人必须向USPTO提交商标使用声明以及“标本”,以说明上述使用。
善意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意图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时,申请人有五个法定依据。确立将商标用于商业用途并将商标与特定商品和服务链接的善意意图是提交商标申请可以满足的一项法定基础。
《美国商标法》第15条第1款(b)项,美国法典第15条第1051(b)款规定,“在显示出以下事实的善意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基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善意意图提交商标或服务商标申请。这样的人。”
文件证据对于证明申请人合法拥有将商标应用于商业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图至关重要。
什么证据可以支持使用商标的善意?
保留适当的记录不仅是重要的商业惯例,而且是当申请人需要证明为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使用而做出的所有努力时所调用的非常有用的工具。商标使用文档应特别提及商标,而不仅指在商业中使用或发布产品。
确立善意意图的书面证据可以包括:
关于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商标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信函。
开发用于产品促销的营销材料。
产品的包装,包括艺术品。
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信函,以佐证将要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开发和制造。
与拟议商标的经销商,零售商,出口商,被许可人或代理商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信函。
商业计划,以及将要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后续修订。
关于要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研究证明。
任何产品或用于创建要注册商标的产品的组件的采购订单。
政府机构要求的任何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监管证明。
我何时应审查我的意向书,以便与商标代理人一起使用商标申请?
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最近发布的决定使人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政府如何看待善意使用申请的意图,并使从事知识产权法和商标领域工作的律师能够在意图之前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使用商标申请已提交。在此,商标代理人可以讨论申请人为记录善意意图的证明而可能采取的积极措施。
USPTO何时在商标申请中承认“意图使用的善意通行证”的存在?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确定该申请缺乏真正的使用意向标准,则可以拒绝整个申请。USPTO如何最终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善意使用意图”?联邦巡回法院裁定,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所有情况的总和确定其善意使用意图。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对上述九个证据中的每一个进行权衡和考虑。细节确实很重要。
如果我的商标申请基于“缺乏善意使用意愿”而被反对,该怎么办?
请记住,仅仅是商标申请已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并不意味着申请人是完全清楚的。认为商标发布会受到损害的实体或个人,可以在商标在《官方公报》上处于其30天的不确定期期间反对该商标的发布。如果商标已经通过了官方公报栏,则反对者仍然可以要求其取消商标的权利。
商标申请的异议和撤销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而存在,但出于本文的目的,值得考虑的一个此类理由是“缺乏善意的使用意图”。在此,异议人声称,在提交商标申请时,申请人从未真正拥有过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必要意图,因此,商标应被视为无效。
哪一方负责证明缺乏善意使用?
初步而言,证明不存在善意意图的责任将由反对者承担,其有责任以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缺乏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的善意意图。申请中引用的商品/服务。可以理解的(对于申请人而言是幸运的),这可能是一个相当具有挑战性的负担。
如果反对者设法封存声称缺乏善意意图的证据,则商标申请人可以出示与反对者证据相反的书面证据,并证明他确实具有善意使用意图。理想情况下,书面证据应早于签署申请并将其转发给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日期,但并非必须证明诚信原则。证据中的任何不一致都会降低对善意意图挑战的防御力。
在申请商标保护之前,要对“善意意图”基础提出挑战,这一点很重要。适当的计划可以减轻“善意意图”主张中的任何弱点,并在申请之前与知识产权商标法领域的律师进行磋商,以提高成功申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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