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削减TrafFix中的商标权
2001年3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商业外观法发表了第二个意见,认为高速公路施工标志上的双弹簧设计是不受商业外观保护的功能性特征。在TrafFix Devices,Inc.诉Marketing Displays,Inc.(第99-1571号)一案中,一致通过的法院进一步限制了曾经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的产品功能的商业外观保护。
背景
去年春天,在Wal-Mart Stores,Inc.诉Samara Brothers,Inc.案,第529 US205号案(2000年)中,法院向潜在的原告和初审法院发出警告,禁止过度扩大商业外观法的适用范围。在沃尔玛,法院裁定,在一项针对未注册商业外观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外观设计仅在具有次要含义的情况下才能受到保护。“次要含义”是商标法中的艺术术语。如果随着时间的流逝客户逐渐认识到该特定术语具有第二个含义(表示单个品牌),则允许使用最初用于商标保护时不能作为商标保护的描述性术语。
沃尔玛的事实很简单。沃尔玛与其供应商之一签约,制造了一系列儿童服装,并向供应商发送了萨马拉生产线中几件服装的照片。然后,沃尔玛的服装就是基于这些照片。萨马拉(Samara)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声称沃尔玛的活动尤其构成了根据联邦商标法§43(a),《兰纳姆法》(Lanham Act),15 USC§1125(a)侵犯未注册商业外观的行为。陪审团裁定萨马拉认为,出于第43(a)条的目的,萨马拉的服装设计可以作为独特的商业服装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一致推翻,认为在《兰纳姆法》第43(a)条规定的侵犯未注册商业外观的诉讼中,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在显示出次要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因此,沃尔玛和TrafFix明显缩小了某些类型商业外观的保护范围。有趣的是,正是在1990年代最高法院持有的前两个案件中,扩大了商业外观的范围,并因此扩大了指控商业外观侵权的诉讼数量。
《兰纳姆法》中“商标”的定义很宽泛,定义为“用于或打算用来识别和区分生产者的商品...与制造的商品的任何单词,名称,符号或装置或其任何组合。或由他人出售并表明商品来源。……” 15 USC§1127。在过去的十年中,这一宽泛的定义以及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使商业外观成为商标法中争议最大,诉讼最激烈的领域。
在1992年,最高法院在Two Pesos Inc.诉Taco Cabana,Inc.,505 US 763(1992)中指出,商品外观“ ...涉及产品的整体形象,并且可能包括尺寸,形状等特征,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图形,甚至是特定的销售技巧。”该两比索法院认为,固有显着性商业外观是protectible没有表明它已经收购了第二含义,因为独特的商业外观是能够识别的产品或服务,从一个特定的源到来。
两个比索最高法院裁定,商业外观与商标具有相同的功能,根据《兰纳姆法》必须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法规中没有区分商标和商业外观的依据,也没有任何理由对它们进行不同的分析。法院指出,将固有含义独特的商业外观的次要含义纳入要求,会破坏《兰纳姆法》的目的。法院在“两个比索”中使用的广泛语言为大量诉讼打开了大门。每个星期,另一个法院都要面对一个问题,即确定风扇格栅,电缆扎带,毛衣设计或扫帚上的色带是否具有商标功能,并可能受到竞争对手的类似产品的保护。
在两次比索过了三年之后,法院在Qualitex Co.诉Jacobson514 US 159(1995)中进一步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的Qualitex一法院认为商标法允许单个颜色时的第二含义一个表示商标注册。法院发现,干洗垫上的单一颜色可以通过识别其来源来充当商标。
布雷耶法官一致认为,《兰纳姆法》非常广泛,而不是限制性的。几乎任何东西都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并充当商标。布雷耶法官在1988年《兰纳姆法案》修正案中同意引用“商标”的广泛定义。
许多原告及其律师一起阅读了“两个比索”和“Qualitex”的语言,并认为最高法院已批准了几乎所有商品的商业外观保护。几乎一夜之间,下级法院充斥着许多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原告主张曾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功能特征中的商标权,而且可以说,它没有通过商标的定义测试。就是说,这些功能特征根本不表示来源。
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拒绝发现风扇的格栅在Vornado Air Circulation Sys。,Inc.诉Duracraft Corp.,58 F.3d 1498一案中被发现具有商业外观,这不足为奇。法院继续裁定,当产品配置属于所描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时,专利法将阻止该配置享受商业外观保护,即使该功能不起作用也是如此。法院建议专利法“压制”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免受产品配置案件的困扰是“……充其量是……《兰纳姆法》的外围关注”。
其他巡回法院在制定标准时很难受挫折,因为该标准要求商业外观具有固有的独特性,足以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波斯纳以这种方式表示:“应鼓励卖方使消费者一眼就能认出他的产品是他的产品,而不是其他卖方的产品。但是,卖方不应能够使用商业外观并获得与单个生产者无关或未指明来源的元素的垄断权。”Publications International Ltd.诉Landoll Inc.164 F.3d 337(1998年第7卷)。
当国会颁布《 1999年商标修正法》时,这种趋势开始发生变化。该法对《兰纳姆法》进行了修正,规定要求声称对未注册商业外观的侵权的当事方应承担证明无功能的负担,作为其表面证据的一部分。15 USC§1125(a)(3)。因此,在1999年12月29日,在Marketing Displays Inc.诉TrafFix Devices Inc.案,53 USPQ2d 1335案中举行的第六巡回上诉法院针对道路的两弹簧设计时,就为进行电路分拆奠定了基础。即使已过期的实用新型专利中提到了弹簧设计,旨在承受大风的建筑标志也无法发挥作用,也不会受到商标保护。
为公平起见,在第六巡回法庭上,他们坚持认为弹簧设计不起作用,因此他们依靠最高法院(明显)在1995年Qualitex判决中“起作用”的限制性用语,特别是“如果它影响成本或质量或竞争对手产品的客观(不可推翻)理想程度产生负面影响,则商业外观要素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功能。对成本或质量没有任何影响是不够的。专有使用功能必须使竞争对手处于明显的非在基于功能性理由而拒绝商业外观保护之前,则不得使用“与信誉相关的劣势”。Qualitex,美国电话:514-165。
的确,TrafFix的最高法院可能没有扭转自己的势头,但它肯定暗示,至少可以说,它在“两个比索”和“Qualitex”中的用语都“被误解了”。关于公认的观点,即两个比索发现餐馆内饰和装饰的形式具有商业特色,并且具有独特性和可保护性,而没有显示出次要含义,法院称:“但是,两个比索法院一开始就做出了明确的分析假设,即所涉及的商业外观功能(在餐厅中引起墨西哥主题的装饰和其他功能)不起作用。”505 US,at 767,n。6。
该TrafFix法院随后解释了其1995年Qualitex一语言功能的特点是一个“...独家使用是会放对手在显著非信誉相关的缺点。”514 US,第165页。TrafFix法院在1982年Inwood Laboratories,Inc.诉Ives Laboratories,Inc.的判决中撤回了功能性的广泛定义,456 US 844,850,n。10(1982),“在一般意义上,产品功能是功能性的,并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它对商品的使用或用途至关重要,或者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 ”
法院以几乎道歉的方式解释了第六巡回法院如何误解了Qualitex的判决:
在本案中,上诉法院似乎将这种语言解释为意味着对功能的必要测试是“是否特定的产品配置是否具有竞争必要性”。200 F. 3d,在940 ...作为综合定义,这是不正确的。如上文的Qualitex和上文的Inwood所述,当某个功能对于设备的使用或用途必不可少或影响设备的成本或质量时,该功能也将起作用。该Qualitex一决定不欲取代这种传统的规则。
在TrafFix中,法院最后宣告说,一旦确定路标的双弹簧设计是可行的,就无需进一步分析-该设计永远不能作为商业外观加以保护。因此,法院坚定地回到了Inwood的分析中,“无论是实用新型专利已过期还是根本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特定外观的产品外观设计都可以发挥作用,因为对于外观设计的使用或目的至关重要。文章”或“影响文章的成本或质量”。
有趣的是,法院在对TrafFix案进行裁决时并未裁决它已经证实的问题,即《宪法》第7条的专利条款是否存在。I,第8节,cl。第8条禁止已过期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持有人主张商业外观保护。法院只说它不必解决这个问题,但明确指出禁止在功能上主张商业外观。
当对功能性有疑问时,法院还向可能的商业外观索赔人及其律师发出警告。法院指出,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有力地证明了所要求保护的功能具有功能性。因此,如果为这样的特征寻求商业外观的保护,则现有专利的事实仅仅向功能性不可保护的已经强有力的法定推定增加了功能性的其他有力证据。法院还建议,当当事方试图对可能被认为具有功能的过期专利主张商业外观时,初审法院应检查该专利及其起诉文件的历史记录,以查看所涉特征是否是发明的有用部分。
该TrafFix法院更进一步,指出,“[E]的法师,如果有已经没有以前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一方主张外贸服饰有举证责任,建立所谓的商业外观特点nonfunctionality。”这种语言令人不安,因为它实际上要求每个商业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提高对功能的辩护,即使没有记录表明商业诉讼功能正常。
去年在萨马拉(Samara),法院明确指示下级法院在否认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保护方面犯了错误。TrafFix法院向潜在的诉讼人发出了类似的警告,如果他们继续对具有或可能属于专利的功能提出商业外观索赔。“如果尽管功能特征可能不是商业外观保护的主题,但如果出现商业外观实际上等同于过期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那将是足够的时间来考虑此事了。”
因此,在提交任何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前,客户及其律师必须考虑功能及其对商业外观索赔的影响,这一点至关重要。此外,从TrafFix判决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那些寻求保护产品外观设计作为原产地标记的人,在专利诉讼乃至市场营销文献中,必须对与功能相关的外观设计提出任何要求,都必须格外谨慎。该TrafFix法院的裁决表明,寻求贸易保护的礼服时,这种要求会离开设计业者与一个几乎不可逾越的负担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