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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pi酱”能否破解商标难题?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和才华于一身的女子。”2016年,以“papi酱”为艺名的姜逸磊一条视频广告拍出2200万元的天价,使她成了名副其实的“网红”,当年其授权经纪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原为量子文化传播徐州有限公司,2016年4月25日变更为现名称,下称泰洋川禾公司)在短视频娱乐文化领域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提交了多件“papi酱”商标注册申请,但因他人在先确权的“PAPI酱”等商标而遭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泰洋川禾公司随后展开了权属追索。
      近日,泰洋川禾公司与广东省自然人刘某某围绕3件“PAPI酱”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判决显示,法院认定泰洋川禾公司有权作为该案利害关系人以涉案商标“PAPI酱”的注册损害在先姓名权为由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刘某某申请注册第19353637号、第19353802号及第19374106号“PAPI酱”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损害了泰洋川禾公司对“papi酱”艺名的在先合法权益。
      根据法院上述判决结果,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papi酱”进行“papi酱”商标布局所遭遇的部分在先权利障碍得以消除。
      艺名注册商标引发争议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3月25日,处于事业上升期的姜逸磊便授权泰洋川禾公司提交了4件“papi酱”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服装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电视播放等与自媒体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但因遭遇他人在先确权的“PAPI酱”及“PAPI”等商标,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泰洋川禾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今年7月14日,共有30余件包含“PAPI酱”字样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涉及北京、河北、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等地10多家企业及个人;以“PAPI”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中国商标网上显示有650余件相关商标信息,其中只有90余件系由姜逸磊的关联企业泰洋川禾公司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泰洋川禾公司此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3件“PAPI酱”商标,由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3月18日和21日提交注册申请,后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涵盖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电视播放、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
      2018年2月9日,泰洋川禾公司针对3件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为一家集公关、活动、策划、演出、设计、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传播机构,“papi酱”(姜逸磊)为该公司旗下艺人,姜逸磊已授权其进行与商标事宜相关的姓名权维权。姜逸磊以“papi酱”作为艺名于2015年开始发表短视频,2015年10月开始利用变音器发布原创视频内容并因此走红,2016年“papi酱”获得了一系列荣誉称号及商业投资支持。“papi”与“papi酱”作为姜逸磊的艺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姜逸磊本人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刘某某未经姜逸磊本人同意,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姜逸磊的姓名权;刘某某在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多次进行商标售卖,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抢注。
      刘某某答辩称,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支持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papi”与“papi酱”作为艺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姜逸磊形成了对应联系的主张,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姜逸磊从事的自媒体短视频服务没有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侵犯姜逸磊的利益;已有大量“PAPI”与“PAPI酱”商标被核准注册,说明“PAPI”商标并非由姜逸磊独创,亦证明了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泰洋川禾公司称其曾有商标售卖行为的说法纯属虚构,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系基于正当的商业需要,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未侵犯姜逸磊的姓名权,亦不构成抢注。
      2019年1月16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泰洋川禾公司具备以诉争商标侵犯姜逸磊艺名“papi”与“papi酱”权益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且姜逸磊与“papi酱”已建立对应联系,“papi酱”作为姜逸磊的艺名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刘某某对姜逸磊的艺名“papi酱”及知名度理应知晓,诉争商标“PAPI酱”与“papi酱”艺名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刘某某未经姜逸磊本人授权将与其本人艺名完全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其行为客观上利用了姜逸磊艺名“papi酱”的较高知名度,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papi酱”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姜逸磊就艺名“papi酱”享有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损害了姜逸磊的在先姓名权。但是,原商评委认为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PAPI酱”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之商标的抢注。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先权利归属得以厘清
      刘某某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papi酱”系姜逸磊的艺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公司进行艺名“papi”与“papi酱”相关商标维权事宜,泰洋川禾公司有权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案证据足以证明“papi酱”及相关短视频自2015年开始在娱乐文化领域已获得广泛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papi酱”作为姜逸磊的艺名已被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刘某某作为诉争商标申请人对“papi酱”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晓,而诉争商标与“papi酱”艺名完全相同,其提交的证据与诉争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在“papi酱”自2015年开始在微博、短视频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刘某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难谓巧合。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papi酱”建立起关联,对相关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姜逸磊对其艺名“papi酱”享有的权益,据此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泰洋川禾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姜逸磊的艺名“papi酱”在短视频制作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泰洋川禾公司有权进行艺名“papi酱”相关商标维权事宜。结合刘某某试图高价转让诉争商标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papi酱”艺名及其知名度理应知晓,攀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papi酱”艺名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损害了“papi酱”艺名的在先合法权益,而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泰洋川禾公司运营“papi酱”艺名并具有一定影响前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法院明确了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对在先姓名权益予以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即涉案姓名、艺名、绰号等主体识别标志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相关公众是否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姓名而盗用、冒用的主观恶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商标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保障在先权益、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等立法要旨以及姓名所蕴含的人身权利及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特别考虑到现代商业模式下,模特、演员等主体与其经纪人、经纪公司的密切关系等因素,当模特、演员等姓名、艺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时,经纪人或者经纪公司可以通过提交模特、演员等就相关人身权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主张其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来维护旗下模特、演员等主体的姓名或者艺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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