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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则裁定要求提供实际稀释证明
    最高法院在一项令人惊讶的判决中对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产生了重要影响,该法院于2003年3月4日一致裁定,联邦商标稀释法(FTDA)要求提供实际稀释的证明。Mosely诉V Secret Catalogue,Inc.,第01-1015号。史蒂文斯法官(Stevens)为法院致词,得出结论认为,FTDA“明确要求显示实际摊薄,而不是摊薄的可能性。”
    法院的裁决解决了美国巡回法院之间长期存在的分歧,即就根据FTDA提起诉讼所必需的证据水平。在Ringling Bros.Barnum&Bailey Combined Shows,Inc.诉犹他州分庭案中。在《旅行发展》(170 F.3d 449,1999年4月4日)中,第四巡回法庭裁定FTDA要求“实际稀释”,而不仅仅是“稀释的可能性”。第四巡回法院将实际摊薄定义为“对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的实际经济损害”。标识。然而,不久之后,第二巡回法院在纳比斯科公司诉PF Brands,Inc.一案中作出裁决。191 F.3d 208(2d Cir。1999),FTDA仅要求原告确立“稀释的可能性”。自那时以来,法院一直处于分裂状态,多数巡回法院都遵循第二巡回法院的“稀释可能性”标准,而不是第四巡回法院的“实际伤害”方法。
    将莫斯利此案发生内衣巨头维多利亚的秘密和伊丽莎白,最初被命名为维克多的秘密肯塔基“成人新奇”店之间的商标纠纷出来。在得知该商店于1998年开业后,Victoria's Secret写信给Victor's Secret的所有者,声称该商店名称可能与VICTORIA'S SECRET商标产生混淆,并要求所有者立即更改商店名称。作为回应,店主将商店的名称更改为维克多的小秘密。这项微小的更改未能满足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多利亚的秘密在美国肯塔基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和摊薄索赔。
    地方法院对维克多的《小秘密》(Victoria's Little Secret)的侵权索赔做出了简易判决,认为消费者在这两家公司的来源或赞助上没有混淆的可能性。但是,法院在其稀释要求上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举行了审理,裁定该商标是著名的,而且该商标很可能因损害维克多里亚SECRET商标所具有的正向联想和良好信誉而因失去光泽而被稀释。
    在上诉中,第六巡回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对摊薄索赔的支持,以维多利亚的秘密为由。第六巡回赛以前曾采用纳比斯科“稀释可能性”标准裁定,维多利亚的秘密充分表明使用维克多的“小秘密”名称会稀释其商标。法院驳回了商店关于“维多利亚的秘密”介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稀释可能性的论点。这些证据仅包括一个证人的证词,一个退休的上校被维克多的“小秘密”商店冒犯,并将名字与维多利亚的秘密联系在一起。根据第六巡回赛的说法,“听说'Victor's Little Secret'这个名字的消费者很可能会自动想到这家更著名的商店,并将其链接到Moseley的成人玩具,插科打gift的礼物和内衣店。”根据第六巡回赛
    最高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对商标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进行实际损害的客观证据(相对于由主观'稀释可能性'引起的损害的推定)是否为救济的必要证据” FTDA之下。”去年11月,法院听取了口头辩论,许多法院观察员期望法院支持维多利亚的秘密,部分原因是请愿人的律师提出了异常艰难的质询。首席大法官雷恩奎斯特(Rehnquist)甚至告诉莫斯利(Mosely)的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您的委托人表现不太好。”
    但是,2003年3月4日,法院作出了一致决定,推翻了第六巡回法院,并退回地方法院进一步审理。史蒂文斯法官为法院撰文,在着重于FTDA本身的实际案文之前,简要回顾了稀释概念的历史。FTDA指出,如果他人使用某商标“导致该著名商标的特殊质量受到稀释”,则该商标的所有人有权获得救济。法院认为,“造成稀释”一词明确要求显示实际稀释度,不能解释为仅要求显示稀释可能性。
    最高法院并没有要求对商标持有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害的证据。史蒂文斯法官明确指出,摊薄原告不必证明摊薄的“后果”,例如销售损失或利润损失,并以其他方式否决了林格兄弟公司第四巡回法院的意见。法院指出,可以使用“间接证据”来确定稀释度,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消费者调查。不幸的是,法院没有就如何满足要求的负担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指导。
    法院意见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史蒂文斯法官建议,尽管有异议,但FTDA可能仅旨在达到更普遍的“模糊”稀释,而不是“污损”的想法。史蒂文斯法官指出,尽管请愿人没有质疑污损的相关性,但FTDA并未包括“损害商业声誉的可能性”一词,该词已被大多数州的反稀释法规所包括。史蒂文斯大法官认为,FTDA不包含该语言的事实“可以说支持FTDA的阅读范围更窄”,从而排除了污损。
    最高法院的裁决令许多商标退伍军人感到惊讶,他们曾希望法院支持第二巡回法院在纳比斯科的裁决,并认为FTDA仅需要稀释的可能性。美国多数巡回法院在纳比斯科遵循第二巡回法院的推理,而只有第五巡回法院支持第四巡回法院的“实际伤害”标准。而且,“稀释可能性”标准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和评论家的认可,例如J. Thomas McCarthy教授。
    像最高法院的任何裁决一样,莫斯利(Mosely)意见背后的推理也受到批评。一方面,尽管史蒂文斯法官对法规文本的依赖是适当的,但他可能错过了FTDA定义“稀释”一词的意义。FTDA将稀释定义为“减少著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史蒂文斯大法官注意到了这种语言,但只是与后来提到的“混乱,错误或欺骗的可能性”形成对比。可以肯定地说,“减少能力”一词是指潜在的伤害,而不是实际的伤害。
    肯尼迪大法官对此表示赞同,他承认稀释的法定定义中“能力”一词的重要性。显然,肯尼迪法官担心法院的意见可能被理解为要求在商标所有人根据《自由贸易区协定》获得救济之前对商标进行某种形式的实际损害。他的意见澄清说,商标所有人将有权立即获得禁令救济,并且“不应被迫等到造成损害和商标的独特性受到侵蚀为止”。肯尼迪法官进一步指出,“通过使用或采用竞争商标可能产生的后果可以表明著名商标的能力下降。”
    该莫斯利决定可能不健全丧钟联邦稀释权利要求中,一些评论家预测。最高法院的职位实际上是纳比斯科和林格勒兄弟之间的中等职位。标准:稀释不仅仅需要精神上的联系,而且不需要表明实际的经济伤害。实际上,史蒂文斯大法官不遗余力地指出,维多利亚的秘密的专家就维克多的秘密商标的名声作了充分的证词,但专家甚至都没有解决维克多的小秘密这个名字是否有任何作用的问题。依靠VICTORIA的SECRET标志。如果专家提供可靠的证词证明“维克多的小秘密”商店损坏了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很有可能,最高法院将肯定第六巡回法院的结果,即使不是其理由。肯尼迪大法官的赞同甚至暗示商标所有者不必真正表现出“实际伤害”
    此外,法院暗示,原告将有更容易的时间来确定所涉商标相同而不是仅相似的稀释。这部分意见似乎为第九巡回法院最近的案件提供了支持,后者认为为了引起摊薄的可能性,所涉商标必须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或几乎相同”。例如,Thane Int'l,Inc.诉Trek Bicycle Corp.,305 F.3d 894(2002年9月9日)。史蒂文斯大法官的观点甚至似乎暗示,在商标相同的地方,这本身可能就足以作为“实际证据”来支持对实际稀释的认定。
    但是,总的来说,法院的判决肯定会使公司保护其驰名商标更加困难。因此,该决定可能会导致重新呼吁修订FTDA,以澄清该法规仅需要稀释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稀释的可能性。对法规的这种修改将使FTDA符合大多数州法律的稀释法规,以及与联邦法规有关的可能的立法意图。
    在修订FTDA之前,稀释案件中的战斗将集中于证明“实际稀释”所必需的证据的类型和水平。对于摊薄原告的律师而言,创新发现新方法来尝试显示实际摊薄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下。
    将莫斯利这项决定还可能刺激人们重新依赖州稀释法。在FTDA于1995年通过之前,商标所有者被迫依赖州稀释法,该法已在大约30个州采用。这些州法规中的大多数都遵循美国商标协会(现为国际商标协会)制定的1964年商标示范法,其中提到了稀释的“可能性”。因此,几乎所有州的标准仍然是“稀释可能性”,而不是最高法院宣布的新的“实际稀释”联邦标准。此外,由于国会采用联邦稀释法太迟了,因此有大量判例法在解释州反稀释法,特别是纽约法规。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Mosely的判决是其四年来的第三项判决,该判决限制了商标和商业外观所有人的权利。将莫斯利决定是对的高跟鞋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萨马拉兄弟,529 US 205(2000),认为未注册的产品设计商业外观只能在二级意义的表现加以保护,并TrafFix设备,Inc.诉Mktg Displays,Inc.,532 US 23(2001),这扩大了功利性功能性辩护在商业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性。这些案件表明,法院对国会和下级法院最近在扩展商标所有人权利方面的趋势感到不满意,至少在诸如稀释和商业外观侵权等非传统主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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