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9年商标法修正案
当我们的从业人员准备穿越二十一世纪的桥梁时,美国商标法的最新发展将使我们的旅程稍微容易一些。美国商标体系正在现代化,以便该国的商标所有者可以更轻松地在全球电子市场中保护其商标。
美国商标法在1999年已经发生并将要发生的许多变化,是由两项立法制定的:1999年《商标修正法》和《商标法条约实施法》。前者解决了几个重大的实质性问题,并对《兰纳姆法案》进行了一些技术性更正,而后者则针对商标实践程序方面的一些相当根本的变化。
I.1999年商标法
该法案(公法106-43)不仅包括现代化工作,还包括澄清工作,并在某些方面扩大了商标法。1999年文本在克林顿总统于1999年8月5日签署后生效。该文本的副本可在http://thomas.loc.gov/上找到。其主要规定如下:
稀释
1999年法案的第2条对《兰纳姆法案》进行了修正,将第43(c)条中的稀释包括在内,作为第13(a)条中的反对依据,并作为第14条中的取消依据。单方面拒绝根据《兰纳姆法》第2条进行注册。1999年法以一种含糊的方式指出,本条“仅适用于1996年1月16日或之后提出的任何注册申请”。
1999年法令第3节修正了《兰纳姆法令》(Lanham Act),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摊薄诉讼获得禁令救济(第34(a)条),但可以收回金钱(第35节)和/或销毁侵权物品(第36节) )仅在证明了意愿的情况下才可用。
政府豁免权
1999年法令第4节取消了联邦政府对违反《兰纳姆法令》的诉讼的豁免权。它扩大了第32和45节中“任何人”的定义,以包括美国,其代理机构,工具以及为之行事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兰纳姆法》第40条被重写,以明确声明美国放弃主权豁免。
商业服装举证责任
《 1999年法令》第5条修正了第43(a)条,规定在针对未在主要登记簿上注册的商业外观的民事诉讼中,主张商业外观保护的当事方有举证责任。
二。商标法条约实施法
美国商标法的真正现代化源自于1998年10月30日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的《商标法条约实施法》(公共法105-330)(“ TLTIA”)的通过。TLTIA修订了《兰纳姆法》以与1998年6月,美国批准了《商标法条约》。TLTIA的标题I的规定于1999年10月30日生效。该法案的副本可以在http://www.thomas.loc.gov上找到。
A.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条约(“ TLT”)于1994年10月在瑞士日内瓦签署,由WIPO管理。该条约的副本可在http://www.wipo.org上找到。。TLT的推动力是希望减轻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和维护商标所涉及的难度和费用。该条约的目标是协调国家商标局的某些程序,并确定可能对商标申请(第3条)和授予申请日期(第5条)施加的“最高”要求。该条约力求消除许多有关续展,转让记录,名称或地址变更,授权书,图纸和签名的正式要求。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消除了对文件上任何签名的证明,合法化,认证或其他证明的要求(放弃注册除外)。(第8条)。该条约的缔约方包括澳大利亚,日本和英国。http://www.wipo.org。]
《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第一条执行了《商标法条约》的规定。标题II和III与TLT无关;它们是针对美国法律的实质性变更,并于1998年10月30日该法案签署时生效。标题II修改了《兰纳姆法》,将判例法和PTO惯例编纂成文,拒绝了法律上的事项的注册功能(《兰纳姆法》第2(e),2(f)和23(c)条)。它还规定,功能可以作为注销的理由,可以在注册日期后五年内提出(第14(3)条),并且可以作为涉及无可争议的注册的侵权诉讼的法定抗辩理由(第33(b)条) 。第三章涉及澄清认证商标的取消理由(第14节,最后一段),并着手研究对美国原住民部落官方徽记的可能保护。
1999年9月8日,根据TLTIA修订的《商标业务规则》在联邦公报中发布。这些新规则于1999年10月30日生效。它们与PTO的评论一起,可以在http://www.access.gpo.gov/su_docs/aces/aces140.html上以“ pdf”格式找到。
B.其他两项重要条约
在我们专注于TLT和TLTIA之前,简要回顾一下另外两个重要的商标相关条约(巴黎公约和马德里议定书)可能会有所帮助。美国当然是前者的成员,但没有加入后者。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涉及专利,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其成员超过一百三十人,共同组成了“巴黎联盟”。
关于商标,《巴黎公约》的基石是“国民待遇”的原则-每个成员都同意给予另一成员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它还规定了某些最低保护级别,例如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并且规定了公约的优先级。《巴黎公约》还根据国际法建立了一个法人实体,该实体包括所有成员国的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世界国际财产组织(WIPO)的国际局。
马德里议定书
尽管《巴黎公约》承认商标的地域性(即商标仅在特定国家的法律下才存在的概念),但《马德里议定书》仍在寻求提供国际商标注册制度。成为成员国的国家的国民可以通过指定在其他国家寻求保护,从而根据在本国提出的申请来确保对商标的跨国保护。然后将每个指定国家的商标局通知该申请,并有权拒绝保护。该计划的主要好处是,只需支付一笔费用并准备一份单一申请,从而可以节省律师费(至少在最初是这样)。《马德里议定书》于1996年生效,并得到了一些国家的批准。
在1990年代初期,美国对《马德里议定书》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但是一段时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处于休眠状态。1999年在国会提出了一项旨在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的法案,但该法案没有进展。可以在http://thomas.loc.gov/上监视此立法的状态。美国接受《议定书》的一个主要绊脚石是对国际组织如欧盟及其个人成员的票数重复计算的担忧。可以在http://www.ladas.com/Madrid.html上找到对《马德里议定书》的简要讨论。
C.《商标法条约》的执行
如前所述,TLT旨在减少商标所有者在全球市场上保护和维护其商标属性所承受的困难和费用。为了遵守条约规定,有必要对美国程序进行某些更改。
TLTIA会影响《兰纳姆法案》第1、8、9、10、12和44节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注册申请及其验证;
(2)放弃申请的复兴;
(3)登记后备案;
(四)取力器文件记录;和
(5)国际电联应用的分配。
本文不试图讨论TLTIA所做的每项更改,也不试图讨论法规中的每一个新变化。相反,它讨论了一些更有趣和/或实质性的更改。
1.注册申请及其验证。
在TLTIA带来的众多更改中,最根本的可能是对接收申请提交日期的最低要求。
TLTIA授权专员根据法规设定接收申请日期的要求;换句话说,不再有任何“法定”备案日期要求专员不得更改或放弃。
提交日期要求
专利商标局正在修订商标规则2.21,使其仅要求以下要素即可收到申请日期:
(一)申请人姓名;
(二)通信名称和地址;
(三)商标的清晰图样;
(四)商品或服务清单;和
(五)至少一类的备案费。
接收申请日期将不再需要以下要素:签名;陈述的备案基础;申请人的指控。在商业中使用或善意使用商标的意图;第1(a)节申请中的样品和使用日期;根据第44(d)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以及第44(e)节申请中的外国注册证明副本。取而代之的是,随后在检查期间将需要这些元素。
毋庸置疑,对提交日期要求的这些更改应减轻典型的美国从业人员的精神压力。不必再担心由于一些轻微的疏忽而被拒绝提交申请日期,例如没有陈述注册依据或没有包含签名。
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业者一开始似乎很可能会继续提交包含最终需要的所有要素的完整申请。否则,可能会响应于非实质性的第一局行动而延迟对申请的实质性审查,直到提供所需的信息或要素为止。
但是,可以肯定地预见到需要立即提交的情况要少于完整申请的情况。例如,当面临优先权期限(可能是由于外国客户或合伙人的最后要求)时,可能会提出一份最小限度的申请以保留优先权日期。或者,从业者可能不确定使用日期,或者可能没有合适的样本,或者可能不想等待客户要求的进一步信息,因此可能选择立即提交以确保最早的提交日期。可能。
“完整申请”的要求
修改了《兰纳姆法案》,以区分申请和使用声明,和/或出于签名要求的目的使用意图(“经验证的声明”)。TLTIA修正了《兰纳姆法案》第1条,规定商标所有者可以通过支付所需费用并提交“申请和经过验证的陈述”来请求注册。[提供重点]。
美国法律目前要求验证该申请的所有要素。但是,《商标法条约》第3条仅允许验证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或意图。TLTIA修订了《兰纳姆法案》以符合该条约。
应用程序
新规则2.32提出了“完整申请”的要求。[1]所需要素包括现行法律所要求的大多数要素。申请表必须为英文,并且必须包括:
(1)注册请求:
(二)申请人姓名;
(3)申请人的国籍,或者,如果申请是法人,则说明申请人所在组织的法律管辖权,如果是合伙企业,则提供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
(四)申请人地址;
(5)一个或多个注册依据(包括使用日期,如适用);
(6)商品和/或服务清单;
(7)国际类(如果知道);
(八)经核实的陈述;
(九)图纸清晰;
(10)适当的费用。
但是,不再需要使用商标的商业类型的规范,无论是在应用程序中,使用声明,第8节“继续使用声明”或第15节“不可竞争性声明”。商标局将假定声称该商标在“商业中”正在使用的申请人声明该商标在国会可以监管的某种商业中使用。参见新规则2.34(c)。根据TLT,也不再需要该商标的“使用方式”声明。
如果申请人希望声称颜色是商标的显着特征,则必须包括对此效果的说明以及每种颜色的名称以及该颜色中商标部分的说明。规则2.52(e)的色线表将从法规中删除;但是,使用彩色衬里的图纸仍将被PTO接受,直至另行通知。如果以彩色归档图纸,PTO将不再拒绝归档日期。参见新规则2.52。PTO预计将来会发布和发行彩色商标。
经验证的声明
在基于使用的应用程序中
对于使用申请,经《兰纳姆法》第1(a)(3)条修订,规定“声明”应予验证[2]由申请人并指定:
(A)进行验证的人认为,他或她或以其进行验证的法人[原]是寻求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
(B)根据验证者的知识和信念,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是准确的;
(C)该商标正在商业中使用;和
(D)据验证者所知和所信,任何其他人均无权以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当在商标上或与商标有关使用时造成他人混淆或引起错误或欺骗的其他人的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兰纳姆法》要求核实“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是准确的”。这似乎违反了TLT的禁令,该禁令要求对除平均使用或使用意图以外的任何内容进行验证。[3]
《兰纳姆法》授权专员颁布规定申请要求的规则。新的PTO法规以稍微不同的语言重新列出了使用申请所列出的法定要求,并进一步在已验证的声明中要求提供一个平均值,即“标本显示了用于商品或服务或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标”。新规则2.33(b)(1)。尽管前面提到的TLT禁止这种要求,但该新规则还要求申请人验证“申请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专利商标局已将使用申请所需的标本数量从三个减少到一个。新规则2.34(a)(1)(iv)。对于电子传输的应用程序,标本必须作为数字化图像提交,这并不奇怪。新规则2.56(d)(4)。标本应平整,且不得大于8.5英寸乘以11.69英寸。如果标本超过此大小(“大块标本”),申请人可以替换合适的照片或传真。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是笨重的标本,PTO将创建适当大小的传真标本,并将销毁提交的标本。在没有大量替代方案的情况下,PTO可以接受音频或视频盒带录音,CD-ROM或其他适当的介质。新规则2.56(d)(1)-(3)。
在意图使用或第44条申请中
对于有意使用的申请或根据第44条提出的申请,该声明必须根据《兰纳姆法》第1(b)(3)条的修订,由申请人进行验证,并指定:
(A)进行验证的人认为他或她或由其进行验证的法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
(B)申请人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真诚意图;
(C)据检验者所知和所信,该申请中所述的事实是准确的;和
(D)据验证者所知和所信,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在其商业形式或与之类似时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相同形式或近似地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与该另一人的物品一起使用,以引起混乱,引起错误或欺骗。
新规则2.33以略有不同的措词叙述了这些要求,并在“申请人有权使用商标”一词后错误地省略了“在商业中”一词。同样,尽管上述TLT禁止这种要求,但该规则仍要求申请人验证“申请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
如前所述,在以外国申请人原籍国的商标注册为基础的申请(《兰纳姆法》第44(e)条)或在先提交的外国优先权申请(第44(d)条)中,申请人必须提交经过核实的声明,表明其有善意将商标用于与申请中所列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业用途。
在所有三种情况下(国际电联第44(e)节和第44(d)节),如果经验证的声明不与原始申请一起提供,则较晚提交的经验证的声明必须声称申请人有善意使用的意图。自申请提交之日起的商业商标。新规则2.34。
备案和变更依据的多个依据
在从目前的实践的显着变化,新规则允许2.34申请人要求的任何或全部的各种产品和/或服务的四个备案基地在一个单一的应用程序。将删除规则2.86(c),该规则禁止申请人主张使用和打算在单个多类应用程序中使用。当然,申请人可能不会根据第1(a)和1(b)条要求同一申请中的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依据。新规则2.34(b)(1)和2.86(a)(3)。
新规则2.35规定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添加,删除或替换碱基的方法。例如,可以修改基于使用的应用程序以替代使用意图的基础。当然,通过修改不能扩大商品的识别或服务的叙述。
谁可以签署经验证的声明
在新的《商标规则》第2.33条中,专利商标局已大大放宽了关于经验证的声明的签名要求。该声明可以通过法律授权的人签署申请人进行绑定,通过对事实的第一手知识的人,并与实际的或隐含的权力,或由律师[4]具有申请人实际或暗示的书面或口头委托书的人。[此宽松的签名要求也适用于第8条声明(修订后的规则2.161),以及使用声明,指控使用的修正案和延长使用声明的时间请求(修订规则2.76、2.88和2.89 [由美国专利商标局(PTO)在1999年9月22日的联邦公报中更正)。PTO对后三个规则的更正可以在PTO网站www.uspto.gov上找到。]
因此,自1999年10月30日起,律师将被允许代表其委托人签署经过验证的陈述。无疑,大多数律师会谨慎地采取行动以接受这一新规定。当客户签署申请时,大概没有空间可用于以后关于该文件是否由客户授权的争论。此外,签署经过验证的陈述的律师可能会在后来涉及该商标的某些法律程序中发现自己已成为事实证人的角色,并可能导致复杂的情况,包括在该程序中丧失作为律师的资格。放弃律师-客户特权也可能是一个问题。
委托书和国内代表的委任
新规则2.17(c)编纂了目前的惯例,指出要在商标案件中被确认为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提交授权书,亲自出庭或签署代表其向商标局提交的文件。申请人或注册人。根据《商标法条约》,书面授权书可以涉及一个以上的申请或注册,也可以涉及当事方的所有现有和将来的申请和注册。新规则2.17(d)。来自专利商标局的信件将发送给备案律师,如果没有,则发送给申请人或诉讼的当事方。细则2.18。
关于任命国内代表,《兰纳姆法》第1(e)条的要求保持不变。如果申请人不在美国居住,则必须指定居住在美国的某些人,可以在该人身上收到有关商标的通知或程序。按照目前的惯例,如果约会不随申请一起进行,则稍后将需要。国内代表可以是记录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参见规则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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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下,TLTIA规定和新法规适用于所有在1999年10月30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2.废弃申请的复兴
根据现行法律(第12(b)条),专员只有在出现不可避免的延误时才可以恢复被放弃的申请。对于有意使用的应用程序,未能及时提交经过验证的使用声明“将导致放弃”。(第1(d)(4)节)。
TLTIA修订了《兰纳姆法案》,为复兴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标准,即“无意的”而非不可避免的。这种变化与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的非故意标准相类似。无意延迟标准适用于只是在回应的审查意见,或申请使用的声明或时间到文件中使用的语句中的延期请求的延迟。修改了第12(b)条,将“无意的”一词替换为“不可避免的”,并且在有意使用的情况下,第1(d)(4)节被重写,以规定如果延迟响应是无意的(只要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不超过自许可通知之日起的法定最长36个月的期限)。
如果申请人未收到遗弃通知且申请人已放弃遗嘱,则必须在(1)自遗弃通知书寄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或(2)在实际知道遗弃遗嘱的两个月内提交复活申请。努力检查应用程序的状态。被认为是尽职的,申请人必须在上次提交申请或自商标主管机关收到最后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检查申请的状态,预计商标主管机关会采取进一步行动。请愿书必须由对事实有第一手了解的人签署,但不必由声明进行核实或支持。新规则2.66。
3.注册后申请
在TLTIA中,续签和第8节程序变得稍微复杂一些,但是可以提供更多时间来进行这些备案,并且可以纠正备案中的大多数缺陷。
续约
根据《商标法条约》,缔约方可以不要求在商标续展请求中显示使用商标。(参见TLT,第13(4)(iii)条)。当然,该禁令与美国现行法律直接冲突。在这个国家,我们担心“死木”会阻塞寄存器,因此,当前的美国法律要求在每次续订时继续使用证明。如果没有提供此类证明,则将商标从寄存器中删除。
TLT并不禁止要求定期提交声明和/或与注册有关的使用证据,只要它不是续展要求的一部分即可。[5]因此,TLTIA符合TLT的规定,从第9节中删除了续展申请中使用证明的任何要求。反过来,TLTIA在第8节中增加了一项要求,即不仅要在注册有效期的第六年,而且还要在注册的第十年及其后每十年提交一份誓章或使用声明。
因此,根据第8条的规定,注册所有人将必须每隔十年提交续展申请和声明或誓章,以使注册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可以在注册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开始的期限内,或在该日期之后的三个月宽限期内(需支付额外费用)提出续展申请。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一年内或在该日期之后的六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续展申请(每类需支付100美元的“宽限期附加费”)。
完整的续展申请必须包括(1)由注册人或注册人代表签署的续展请求;(2)订明费用;(3)任何宽限期附加费;(4)酌情任命国内代表;(5)要更新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清单(如果少于全部)。新规则2.183。
修改后的第9节允许更正不足的续展申请,但可能会需要“不足额附加费”(100美元),具体取决于更正申请的提交时间:如果在到期日之前的一年内提交,则无需需要附加费;如果在到期日期之后提交,则可能需要收取缺陷附加费。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新的规则2.185。TLTIA并未定义缺陷,也没有对可以纠正的错误类型进行任何限制。但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续签申请是无法治愈的。新规则2.185。缺陷的纠正期限将由专利商标局在缺陷通知中规定。
这些新的续展规定适用于到期日为1999年10月30日或之后且其续展申请在该日期或之后在PTO中提交的注册。最好将续签文件的提交推迟到1999年10月30日之后,以利用新的纠正缺陷条款的优势。
第八节继续使用声明
如前所述,TLTIA的规定不仅要求在注册六周年时,而且在其十周年时以及每连续十周年时,都声明要继续使用。在第9节的续展申请中,不再需要验证有关商标的继续使用(或可辩解性不使用),而在单独的第8节声明中则要求进行验证。
目前,将在注册的第五个和第六个周年日期之间的一年内提交第8节声明。修订后的法律允许在该一年期间或第六个周年日之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第8节声明(每类支付100美元的“宽限期附加费”)。第十年第8节声明可以在十周年纪念日之前的一年内,或在该日之后的六个月内提交(需支付“宽限期附加费”)。此后,每十年也需要类似的后续第8条声明。
再次,经修订的法案允许在法定期限到期后纠正不足的申请。根据更正的归档时间,可能需要100美元的“缺陷附加费”。如果更正的文件是在周年纪念日之前的一年内提交的,则不需要附加费用;如果在周年纪念日之后提交,则可能需要支付附加费。参见新规则2.164。缺陷的纠正期限将由专利商标局在缺陷通知中规定。第8节声明必须由注册所有者提交,并且必须在该法案第8节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这两方面的错误都不是可以解决的缺陷。参见新规则2.164(b)。
如果声明在1999年10月30日当天或之后提交,则TLTIA适用于第8年声明的注册,其注册周年纪念日为10周年或1999年10月30日之后。直到1999年10月30日之后,才能利用新规定纠正缺陷。
TLTIA修订了《兰纳姆法》第8条和第9条,以明确规定,如果注册人未在该国居住,则必须在注册后文件中任命国内代表。
预计第8节声明和第9节续展申请将同时提交。专利商标局将接受合并的“第8节和第9节”表格,这样两个文件都可以在一个文件中进行。
某些二十年注册
自1989年11月16日(1988年《商标法修订法》的生效日期)以来,商标注册已经发布和/或续签了十年。但是,目前存在许多具有二十年有效期的注册,因为它们是在1989年11月16日之前颁发的,或者是在该日期之前开始的续展。
经TLTIA修订的第8节影响第六届或第十届周年纪念日为1999年10月30日或之后的注册。在1989年10月30日之前发布或更新的注册将不受10年第8节要求的约束,因为其十周年纪念日将早于TLTIA的生效日期。
但是,对于在1989年10月30日至1989年11月16日期间发出为期20年的注册,或者当其到期日期在该期间到期的情况下续签20年呢?这些注册[6]将在TLTIA生效日期1999年10月30日之后的十周年纪念日。这些注册是否需要第十年第八节声明?取力器说不。专利商标局在其对1999年9月8日发布的《最终规则》的评论中指出,新的第十年第8节要求不适用于已发出或续签为期20年的注册,直到需要进行续展申请为止。[7]参见美国专利商标局(PTO)在1999年9月8日《联邦公报》第48900页上对经修订的《工作规则》的评论。
4. PTO文件记录
TLTIA的第107节对专利商标局对文件的记录进行了一些更改。这些更改适用于1999年10月30日或之后向PTO提交的所有记录请求。
目前,专利商标局将只记录原始文件或原始文件的真实副本。TLTIA的第107条修改了《兰纳姆法》,以减轻这一要求。
《商标法条约》禁止为了记录商标注册的转让而需要陈述或转让证明。因此,TLTIA修改了《兰纳姆法》第10条的措词,删除了有关维护“转让记录”的条款,并以要求PTO维护“转让信息记录”的要求代替了该条款。专员有权确定PTO将保留哪些有关任务的信息。
新商标规则3.25规定,除影响所有权的原始文件外,专利商标局还将接受该文件的副本或证明其对所有权有影响的文件摘录的副本或由双方签字的声明,以备记录。解释转让如何影响所有权。提交记录的每个文件都必须包括新规则3.31中指定的封面。封面必须包含转让方的名称,接收方的名称和地址,对所转让的利益或所涉及的交易的描述以及所涉及的商标注册和申请的标识。(新规则3.31)。
在某些情况下,合并或其他情况下,可能仍需要更正式的文档。至于名称更改,只需要清晰的封面即可。
5. ITU申请的分配
TLTIA修订了《兰纳姆法》第10条,规定在根据第1(c)条提出指控使用的修正案之后,可以将意图使用申请分配给除企业继承人以外的实体。这纠正了现行法律中的疏忽,该法律规定仅在根据第1(d)节提交使用声明后才转让国际电联的申请。
三,电子申报
那些访问了PTO网站www.uspto.gov的人可能知道,目前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根据专利商标局的说法,百分之十的新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8]并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巨大的增长。PTO电子申请系统称为商标电子申请系统(“ TEAS”)。可以在线填写申请表并进行“完整性检查”,然后可以电子方式提交(e-TEAS)或打印出来(prinTEAS)以便通过邮件提交。
对于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将通过信用卡或PTO存款帐户支付申请费。如果以风格化或设计/徽标形式使用商标,则商标的数字化图像可以附加到电子应用程序中。任何使用的标本均以数字化图像形式提交。当然,就传统的纸质文件而言,该应用程序不是“签名”的。要验证应用程序的内容,适当的人员必须输入专门用于实现签名功能的字母/数字字符的任意组合,并在其前/后加正斜杠(/)符号。根据PTO,可接受的“签名”可以包括:/ john doe /;/ harry123 /;和/ 123-4567 /。在e-TEAS下,适当的“签字人”
一旦通过电子方式发送了正确完成的申请,用户就会收到文件的屏幕确认,包括与该申请对应的序列号。PTO还会迅速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确认,其中列出了序列号和申请内容的摘要。
作者获悉,自1999年10月30日起,电子申请程序将被修改。在线表格将包含“空白”,对应于完整申请所需的所有信息。如果用户未能填写这些“空白”之一,则系统将发出错误提示,要求提供缺少的信息。但是,除收到申请日期所需的最低限度要素外,该错误提示可能会被覆盖。换句话说,PTO将在初始应用程序中寻求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如果不满足申请日期之一,则该申请将不被接受,并且用户将收到一条错误消息。
对规则1.1(a)(2)(v)进行了修改,以声明可以以电子方式发送申请,但只能在PTO上发送。的电子表格。新规则1.4(d)(1)(iii)规定了与TEAS当前使用的相同的电子签名方法。另外,本规则要求电子申请人(“电子申请人”)使用永久墨水进行打印,签名和注明日期,并保留电子提交的纸质副本。
新规则1.6(a)(4)规定,以电子方式发送的与商标相关的信函将被盖上PTO接收到的日期。这与快递邮件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并且与传真发送的文件的处理方式相反,传真的文件上都标有接收日期,除非该日期是本地区内的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假日的日期,则盖章日期将是第二天,而不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假日。参见现行规则1.6(a)(3)和1.10(a)。
随着TLTIA对最低申请要求的更改,电子申请可能更具吸引力,因为申请日期的目的不需要签名,整个申请中的其他许多要素也不需要。带有字母标记的意图使用的应用程序将特别容易以电子方式提交。只需几次按键和一张信用卡,任何Yahoo都可以在几分钟之内提交商标申请。这会为商标从业者减少工作量还是增加工作量?我的猜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