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与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对商标“一无所知”的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误解是,他们相信仅通过注册即可防止他人使用其商标。尽管这有一定程度的真实性,但该声明需要澄清。
首先,商标具有地域效力-只能在其注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受保护。如果您需要有关此主题的更多信息,我们建议您查看有关注册商标及其领土限制的文章。
其次,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商标的真实所有权取决于谁是第一个使用商标的人,而不是第一个申请注册的人。为防止将来发生冲突,仍然强烈建议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注册商标。
最后,这也是我们今天的主题,注册商标仅对在当地商标局提交的说明中包含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保护。
描述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申请的基本特征是与商标有关的产品和/或服务的描述。提出准确且符合当地商标局要求的描述是此过程中最关键且有时也是最棘手的步骤之一。商标描述不正确的商标即使注册了商标,也可能对所有人毫无用处,或者让第三方为原申请人可能感兴趣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
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但在其他任何事情之前,至关重要的是,您要知道自己所卖的东西以及打算要卖的东西。很多时候,商标代理人会代替其产品或服务的描述而获得其客户网站的链接,并获得“查看并提出描述”的禁令。尽管这可能对Ben&Jerry's有用-一眼看他们的网站,他们就很明显地卖出了冰淇淋-想象一下一个商标代理进入IBM网站并尝试列出其产品的详尽清单。这不仅非常耗时,而且代理商很可能会错过一些商品,因此不将它们包括在商标申请中。此外,还应包括您打算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商品化的产品,而且您的商标代理可能无法从您的网站上确定您的未来计划。简而言之,您是最了解自己业务的人,因此应该提供初步的说明。
尼斯分类
为了促进商标代理人和审查员的工作,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1957年的尼斯协定,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了如今商标注册的主要内容:尼斯分类。
此分类将相似的产品和服务分为不同的类别,称为类。产品有34种,服务有11种。每个类别的标题都会大致说明同一类别中包含什么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例如:
第3类-漂白剂和其他用于洗衣的物质;清洁,抛光,擦洗和研磨准备;肥皂香水,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粉。
在每个类中,尼斯分类提供了一个非详尽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项列表。但是,类别不限于此处列出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列表中未提及产品或服务,则必须根据其性质或类型将其分类为相应的类别。
在使用尼斯分类的国家/地区提出商标申请时,商标所有者不仅必须提供其产品或服务的描述,而且还必须确定其所属的一个或多个类别,从而确定他们属于哪个或多个类别。希望他们的申请被提交。
商标申请的前三类:
第35类-广告,业务管理,业务管理和办公功能。
第9类-科学,摄影,测量仪器,记录设备,计算机和软件。
第25类-服装,鞋类,头饰。
有趣的是,如前所述,尼斯分类创建于1957年,尽管它不断地被修订和更新-当前使用的是第十版-它并不能准确地预测第三级指数的增长。部门或技术爆炸。这就解释了当今全球商标申请中类别重新分配的不平衡:2014年,几乎10%的申请中包括了包括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在内的第35类,而所有电子设备所属的第9类则出现在在所有申请中占6.8%。(资料来源:WIPO统计数据)
如何选择应在什么类别下注册商标
有了之前提供的准确的产品或服务列表,您就可以确定要提交申请的类别。
回到我们的Ben&Jerry的示例,例如,如果您在搜索框中键入“ ice cream”,然后按Enter,您将得出以下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这非常简单。但是,您的列表中可能包含很多不同的产品,或者您所包含的项目根本不会在搜索工具中返回任何结果-也许您使用的词汇与尼斯分类所使用的词汇略有不同。在这里,专业的商标代理人的协助将无价之宝,因为他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可以正确地对您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并确保您的商标保护达到最佳状态。
相关类别和商标共存
如前所述,由于注册商标仅能保护向本地商标局提交的说明中包含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如果两个非常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标用于同一地域的商业化,则可以和平共处。产品或服务。
这是法国的勃朗峰商标发生的情况:
为什么它们可以共存?因为没有任何消费者会认为这种在法国任何一家超市的货架上都可以卖到几欧元的万宝龙甜点是由同一家公司生产的,该公司生产那些高端,昂贵的钢笔在非常独特的商店中出售。因此,这些商标的共存不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困惑。这些商标针对不同的商品注册在不同的类别中。
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商标下的商品或服务属于不同类别,商标就可以自动共存?
比这更复杂。尽管分类将相似的商品归为一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将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关联起来。例如,啤酒属于第32类,而其余所有酒精类饮料均属于第33类。但是,如果您看到一瓶名称为“ Corona”的龙舌兰酒,您将立即假定它是由著名的啤酒公司生产的来自墨西哥。因此,可以说第32类和第33类中的某些产品具有内在关联,并且如果在另一类中相关产品已经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则在其中一个类中提交的申请可以很好地收到异议。 ,由于可能造成混淆,因此可能导致产品的来源。
有时,不同类别中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更加微妙。例如,如果我想为一家名为“ Tefal”的宠物店注册商标,那么我很可能在第35类(零售服务)中注册该商标就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我的商店以该名称命名,出售了家用电器和炊具,那么您将自动假定我商店内的所有商品都是由名为Tefal的同一公司生产的,该公司生产电热水壶,烤面包机和平底锅(在第11类)。因此,即使Tefal仅在产品上注册了商标,而没有在商店上注册,我对销售相同类型产品的商店的商标申请也很可能不会成功,因为这会错误地导致消费者将一个与另一个联系起来。
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您不打算在所有相关类别中进行注册,也最好在它们中搜索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为此类商标的存在很可能成为反对或拒绝的理由。反对您的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相似或相同商标共存的政策因国家/地区而异。例如,在瑞士,针对相同产品注册的先前商标的存在将不会被拒绝。在那个国家/地区,先前的商标持有人有责任反对新的申请。另一方面,在美国或英国这样的国家,审查员往往更重视产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商标注册的类别。最后,总是建议征询当地专家的意见,以便根据每个商标局的当地惯例和政策确定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规则
即使在尼斯分类所提供的框架内,在不同国家实施它的方式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中国在每个尼斯类别中都有自己的子类别,如果商品或服务属于不同的子类别,则商标可以在同一类别中共存。
描述中所需的详细程度和规格也将取决于管辖权。在欧盟,您可以将产品列为“可下载的软件”,而在美国,则需要指明软件的用途。如果您生产许多不同类型的软件,则可能会列出更广泛的清单...
这些只是要考虑的差异的一些示例。总而言之,您的商标说明应适合将要提交商标的商标局的法规,因此建议您寻求当地商标代理人或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