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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气味:取消图形表示性要求
    旨在近似于成员国有关商标的法律的欧盟指令2015/2436(“指令”)放弃了商标申请的图形表示要求。我们将研究对商标注册的潜在影响,并一窥其中可能带来的挑战。
    根据欧盟指令2015/2436提供的能够构成商标的标志的新定义,不再需要用于注册的标志的图形表示能力。
    下表突出显示了由指示2015/2436取代了指示2008/95 / EC的标志定义的修订:
    指令2015/2436指令2008/95
    第3条。
    可以包括商标的标志
    第2条。
    可以包括商标的标志
    商标可以包括任何符号,特别是单词,包括个人名称或图案,字母,数字,颜色,商品形状或商品包装或声音,但前提是这些符号能够:
    (a)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和
    (b)以使主管当局和公众能够确定向其所有人提供保护的清晰明确的标的物的方式在登记簿中代表。
    商标可以由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任何符号组成,特别是单词,包括个人名称,设计,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包装形式,但前提是这些符号能够区分一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从其他事业的保证。

    除了取消图形表示性要求之外,还明确提到了颜色和声音作为标志示例。该指令的序言中详细介绍了主要的修改,即取消了图形可表示性要求,根据该修改,a:“因此,应允许使用通用技术以任何适当的形式来表示符号,因此不必通过图形手段来表示。只要该表示能为该效果提供令人满意的保证。“为了满足商标注册条件,该标志还应能够:“……以清晰,准确,独立,易于访问,可理解,持久而客观。”
    七个代表的要求(明确的,精确的,自包含的,方便的,可理解的,持久的和客观的)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的欧洲法院说拉尔夫Sieckmann v德意志UND申请专利的Markenamt(ECJ,12-DEC-的判断2002,C-273 / 00)。此案与申请人意图注册嗅觉商标-“肉桂酸甲酯”气味有关,该气味基于其化学式,书面说明和样品。法院指出,标牌应符合上述七个代表要求,以便可以注册。当时,法院指出,标志必须适合图形表示。
    目前,在欧洲,只有一个嗅觉商标仍在活跃,但是该指令取消了图形可表示性的要求,这不仅使香气的注册而且使运动中的声音和标志的注册更加容易。
    通过取消商标申请的图形可表示性要求,欧洲立法机关不仅扩大了商标申请的要求,而且扩大了商标作为欧洲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而且,可以将这一更改视为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商标法规的一个小而重要的步骤。
    在美国,《美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商标仅包含声音,气味或其他完全非视觉的物质,则无需提交图纸。”同样,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法规也接受将香气和声音注册为商标。
    非常规标志的新表示方法
    考虑到非常规符号的表示,欧洲委员会实施条例2018/626提供了与欧洲商标有关的有用指南:
    声音商标:由声音组成的商标应由音频文件或准确的音乐符号表示;
    运动商标:由移动或变更组成的商标应由视频文件或一系列连续的静止图像表示;
    多媒体商标:由图像和声音组成的商标应由视听文件表示;
    全息图标记:由具有全息特征的元素组成的商标应由视频文件,图形或图片复制品表示。
    不幸的是,欧洲法规似乎对嗅觉商标保持沉默。但是,考虑到2015/2436号指令提出的新法律环境,过去的案例可能会为将来的应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下节显示了一些明显的先例。
    嗅觉商标:欧洲法理学
    目前,TMview在线数据库指出,在欧洲,只有一个嗅觉商标仍在活跃:独角兽产品有限公司(Unicorn Products Limited)拥有的英国商标,申请号为UK00002000234,其商标是“用于飞镖飞行的强烈啤酒味”。
    在欧洲,这种单一的有效嗅觉商标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困难在于将气味注册为商标。以下示例可能会为这种挑战提供一些启示。
    欧洲法院,2002年12月12日判决,C-273 / 00
    在对Ralf Sieckmann诉Deutsches Patent und Markenamt案的最终裁决中,法院指出,该气味的化学式不够清晰,清晰或精确。尽管满足了图形可表示性的要求,但书面描述也没有。关于气味样本本身,法院指出,该气味样本不够稳定或持久。最后,该决定基于以下事实:所提交的化学式,书面说明和气味样品不满足图形表示性要求。
    欧洲法院,2005年10月27日判决,T-305 / 04/00
    在另一起案件Eden SARL诉OHIM案中,欧洲法院基于书面描述:“成熟草莓的气味”和草莓图像,驳回了申请人注册香水商标的诉讼。关于书面说明,法院指出,所描述的气味可能涉及几种变种,既不客观,不明确也不精确。与图形表示法(草莓图像)有关,法院认为它的准确性甚至不及书面说明,因为图像代表散发出气味的水果而不是气味本身。
    尽管如此,也有一个案例以申请人的成功决定告终。书面描述被认为足以注册香气:
    OHIM,1999年2月11日判决,R 156 / 1998-2
    根据OHIM第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在Firma Senta芳香营销公司的Vennootschap上成功注册了闻到“新鲜割草”气味的网球气味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该委员会不仅注意到书面说明还给出了商标与网球一起使用时代表什么的清晰,明确的概念,但也指出该描述符合图形表示的要求,尽管至今该商标仍不再是有争议的决定,活跃,因为不续约。
    考虑到上述情况,图形表示要求在判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由于新的和较宽松的可表示性概念,法学预计会发生变化。循序渐进,香气商标从非常规商标过渡到更常规商标状态的机会更大。
    新的可表示性概念:实施挑战
    根据当前业务环境的挑战和要求,该指令取消了图形表示性要求,这是朝着知识产权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记录声音,芬芳和运动迹象将变得更加容易。尽管在法律上是可能的,但这将对开发新的表示技术的科学家构成重大挑战。
    气味可能很快会被编码为电子文件中的信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实再现。
    已经有电子设备可以根据计算机的说明重新制造各种香气。气味的表示可能很快会被接受为电子文件。该解决方案很有可能符合Sieckmann的所有七个案例要求,包括易于使用的标志表示法。原因是可以发布文件,然后可以随意复制气味。这种技术的发展和采用速度将为香气商标申请的注册过程和发布设定步伐。这样,气味商标将与文字或徽标商标相似。
    新概念还将对国家商标局(在实践中应用新的代表概念)和欧洲法院(解释欧洲法规)构成挑战。
    关于欧洲商标申请,新的表示概念已经适用,由欧盟法规2015/2424(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首次声明,并由当前法规(欧盟法规2017/1001)维护。关于国家申请,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法律修改可能被认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因为它提供的效果,而且因为它对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是新颖的。在指令2015/2436之前颁布的所有国家商标法规均要求标志必须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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