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对其商标法进行现代化
从2月1日起,新的《商标法》在塞尔维亚生效。该法对塞尔维亚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其中一些是由于需要缩小塞尔维亚与欧盟商标法之间的差距而产生的。
新法律还规定了程序新颖性,这是参加侵权诉讼的塞尔维亚从业者最感兴趣的。但是,本新闻通讯的重点是法律中与商标注册有关的方面以及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1.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引入异议
异议制度可能是《商标法》中最重要的新颖性。为了防止商标由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IPO”)注册,较早权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异议。尽管塞尔维亚立法者按照欧盟模式塑造了反对程序,但应注意一些特殊性。
塞尔维亚商标法承认异议的理由与《 2017年欧盟商标法》相同。但是,与该法规相反,《商标法》并未规定异议的通知可以由较早商标的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发出。 。
如果IPO认为异议可以受理,它将邀请申请人提交其意见。申请人可以要求对方证明已注册五年或更长时间的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明。
只有当事双方为此提出共同要求时,塞尔维亚的IPO才会批准“冷静期”,最长可以持续24个月。新商标法的这一部分与欧盟授权法规(EUTMDR)的相应部分不同,在该法规中,异议程序的对抗部分不能在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定异议可受理之后的头两个月开始。
2.采用国际穷竭原则
与以前的以国家穷尽为由的《商标法》相反,新的《商标法》采用了国际穷竭的概念。因此,一旦商标所有人将受商标保护的商品放置在或同意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投放市场,则该所有人已经用尽了禁止其进一步流通的权利。相反,以前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商品在塞尔维亚投放市场时,所有人才能禁止在该国进一步转售。
3.中介责任
塞尔维亚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中介责任。在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不仅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索赔,而且还可以向在侵权过程中使用侵权者提供服务的中间人提出索赔。
4.违反许可协议是商标侵权
法律在许可协议的范围内加强了商标所有人的地位。违反协议规定的被许可人不仅应对合同违约负责,而且还应对商标侵权负责。因此,违规的后果比过去更加严重:法院可以下令将裁决公开,由被许可人承担费用;被许可人可能有义务提供有关所涉商品或服务的起源,分销渠道以及参与侵权的人员的信息,并有义务移交与侵权有关的文件;甚至刑事责任也是一种选择。
5.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进行比较性广告:商标侵权
如果被告以比较法律的方式在比较广告中使用该标志,则商标所有人现在可以主张商标侵权。塞尔维亚广告法已经禁止某些形式的比较性广告,制裁包括禁令,更正广告信息,轻罪罚款和发布法院判决。作为商标侵权,比较性广告也可能导致产生的损害赔偿。
6.禁止与使用包装或其他手段有关的准备行为的权利
现在,权利所有人有权在准备阶段防止商标侵权。在存在侵权风险的情况下,所有人有权禁止在包装,标签和可能放置商标的其他物品上粘贴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此外,也可以禁止与这些物品有关的其他进一步活动,例如将其提供或投放市场,进出口等。
7.以代理人或代表名义注册的商标
如果商标是以该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注册的,未经所有人的授权,商标所有人现在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使用其商标,或者要求转让商标,或两者兼而有之。尚不清楚该规定是否意味着仅对同一商标的注册是有争议的,还是商标所有人还应能够行使与非常相似的商标的注册有关的权利。
8.被许可人的起诉权
现在,被许可人提出商标侵权索赔的权利受到限制,因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被许可人不再可以提起诉讼。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正式通知侵权后未采取任何行动,则专有商标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可以起诉侵权人。
9.完整的恢复
新的《商标法》现在允许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的多个阶段中恢复原状。这意味着最初出于正当理由未能遵守时限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将能够行使其权利。
10.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新的《商标法》终止了两案程序原则。IPO做出决定后,不满意的一方将不再有可能提出上诉。但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1.商标作为强制执行对象
法律明确规定,商标适合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一般执法法规,已经可以在执法程序中附加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