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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名的通用化:杀菌剂
    “商标杀菌剂”是指公众以特定类别的产品标识商标,而不是作为特定产品(即所有人)的来源。用外行人的术语来说,这意味着商标由于其自身的过度流行而已成为特定类型产品的描述性术语。在Smithkline Beecham Plc诉Farmex Ltd.一案中,法院将通用名称定义为“作为许多/任何制造商共享的名称……它是通用名称,而不是特定名称”。此外,据认为,被认为是通用商标的商标无权在法律范围内受到保护。
    有趣的是,使用发明的单词作为商标的公司,例如Yo-Yo(字符串上的玩具),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更大,但是在强制商标权抵制通用化方面,这种优势是不利的。
    商标为何以及如何成为通用商标的受害者?
    商标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被通用化。其中一些解释如下:
    a)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不当监管是商标通用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据观察,所有人自己出错,并在自己的广告中将商标称为产品名称。对于所有人来说,这是一个棘手的情况,因为他们陷入了一方面想要使自己的商标受欢迎,又希望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用于特定类别产品的情况。发现King-Seeley Thermos Co.有意使用“ Thermos”作为通用名称来推广该产品[2]但是,由于一些商标已成为通用商标的牺牲品,因此跨国公司现在付出了额外的努力,试图在成为驰名商标和对其商标进行通用化之间的细微平衡之间取得平衡。例如,克莱斯勒公司(Chrysler LLC)刊登了一条广告,上面写着“他们发明了“ SUV”,因为他们不能称其为Jeep?。”[3]-为了带出一个事实,即‘吉普’是商标的产品是越野车的范畴。
    b)在当今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点击传播病毒的社交媒体时代,使用商标作为动词代替专有名词是很常见的做法,并且有害于商标的独特性,从而导致商标泛化。例如,“ Just google it”,“我刚刚发过推文”,“它的照片已被购物”之类的句子非常引人注目,并且被广泛使用。但是,拥有这些条款权利的跨国公司强烈谴责这种做法。正如正确观察到的那样,“继续将商标用作名词,而不是作为标识特定品牌的形容词,可能会导致商标退化”[4]。例如,粘扣带的品牌维可牢(Velcro)反复敦促公众不要使用它的商标可以针对产品类型互换,因为它们很可能失去商标权。2017年,Velcro品牌的YouTube官方页面发布了一段视频,试图提高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5]
    三)的失败商标的经营者得到产物下的商标除易于识别的通用名称的商标名称也是另一个原因商标genericization。结果,很多时候商标名称更容易记住和引用产品。例如,说“摩托艇”比说“站立式私人船只”容易。
    d)“第一类”产品的商标被商标化的可能性更高。这是因为没有其他类似产品的竞争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垄断地位,由于缺乏竞争,最终成为该产品名称的代名词。在Siegert诉Findlater[6]中,法院裁定:“生产新商品并且是该商品的唯一制造者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声称该商品的名称难度最大(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因为除非有人生产同一篇文章没有什么区别”。例如,由于缺乏对“移动垃圾箱”的更简单的称呼,并且在推出时它是同类产品之一,多年来,Dempster Brothers品牌的“ Dumpster”成为了实际产品的代名词。
    商标通用化合物的后效应及其预防方法
    由于使用了通用商标,曾经具有独特性的商标逐渐失去了对特定产品类别的通用名词,因而丧失了其独特性和排他性。反过来,这意味着其他公司和竞争对手可以在其产品和服务方面自由使用通用商标。目前,该商标没有法律保护,其所有人也没有任何法律要求。
    在商标通用商标最著名的案例之一,即Bayer Co.诉United Drug Co.[7]中,Bayer因药物乙酰水杨酸而失去了商标“ Aspirin”。即使拜耳试图通过提出化学家认为“阿司匹林”是拜耳的特殊药物来证明商标的效力,但法院仍裁定“商标是否具有通用性并不取决于公众是否选择了这一部分,从而驳回了这一争论。将商标理解为来源识别符,而是整个公众是否理解商标是指产品及其单一来源。”
    在American Thermos Products Co.诉Aladdin Industries,Inc.案[8]中,由于商标所有人无法阻止他人使用绝热瓶与保温瓶相关联,该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在商标的权利。此外,该公司还没有阻止在广告中使用该术语本身的通用名称,也没有阻止公众将其作为同义词使用。结果,其他绝缘的保温瓶也开始被称为保温瓶。
    在杜邦玻璃纸公司诉蜡产品公司[9]中,有人发现术语“玻璃纸”被用作“透明包装纸”的商标。但是,由于该产品是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并且由于杜邦玻璃纸公司对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不当广告宣传,最终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商标的受害者。
    为了防止商标通用化,商标所有人可以遵守以下[10]:
    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Q-Tips棉签,并且,如果您的产品是第一个进入者,请为该产品提出通用名称;
    通过使用圆圈内的字母R(?)或未注册的商标(TM),将适当的注册商标通知消费者。此外,所有人必须定期更新他们的注册,因为这会向公众发出信息,并且所有人对其商标认真对待,并且该商标不得被普遍使用;
    区分商标由大写的商标,使用特殊的字体,或者至少是,资本化的第一个字母周围的文字商标一样应防止的使用商标作为动词;
    将商标用作形容词,例如KLEENEX组织;
    请勿将商标用作名词,例如创可贴;
    例如,请勿使用商标中的复数形式,而要说买两个DR。PEPPERS,一个应该说买了两个DR。PEPPER苏打饮料;
    不要将商标用作动词,例如说“对文件进行XEROX”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说法是“使用XEROX复印机进行复制”;
    在产品线而非单个产品上使用商标(NIKE,用于运动鞋和服装);
    通过发送停止和终止通知,提起侵权/假冒行为来反对他人滥用商标;和
    对公众进行培训,包括商标所有者组织内的个人,分销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以确保正确使用商标。滥用常常是由于缺乏教育,而不是错误的意图。
    Google Inc.,Xerox Holdings Corporation,Adobe Inc.等几家主要的跨国公司都在积极尝试防止将其商标用作通用术语。
    2012年,语言委员会将“ ogooglebar”一词翻译为“ ungoogleable”,作为瑞典众多新词之一。Google Inc.得知该字词后,便立即与语言委员会联系,要求其推迟使用该字词,因为该字词包含Google Inc.的商标,因此不应使用该字词来指代所有搜索引擎。最终,语言委员会不得不删除该术语,这是商标政策的最好例证之一。
    施乐控股公司想出了杀菌剂广告,以教育人们关于“施乐”一词的商标权,例如:“施乐不能在施乐上使用施乐。但是,如果您在Xerox?复印机上复印副本,我们根本不介意。”和“当您像使用“阿司匹林”那样使用“施乐”时,我们会头疼”。当强生公司将其电视广告的歌词从“我卡在创可贴上,导致创可贴卡在我身上”更改为“我在创可贴品牌上”时,它还试图加强其商标的所有权。 ,因为创可贴卡在了我身上。此外,Adobe Inc.为了保护其商标不被通用化,谴责商标的使用。作为动词,并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了有关如何引用该商标的详尽指南[11]。
    2012年,IPAB[12]裁定,如果公司或品牌采取了广泛的措施来纠正和管理其商标用语的不正确使用,包括发送停止和终止通知,则该商标或商标将不被视为通用用语。所有广告活动,着重于商标使用准则,著名商标所有人发起的异议等,都应被视为证据,以防商标被尝试作为通用名称。还需要注意的是,默认情况下商标不会被通用化。可以这样说,只有在法院宣布相同的情况下。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36(1)节[13]例如,如果特定商标被贸易商广泛用作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而不是作为来源标识,则该商标将很容易被注销,即由于商标通用性而被注销。
    结论
    商标的普及是一把双刃剑。每个所有人的最终目标是将其商标转换为驰名商标并享受专有保护,而驰名商标与通用商标之间的界线非常狭窄。在确定商标是否已成为通用商标时,法院参考了Elliott诉Google,Inc.[14]案,其中,决定通用商标问题的合理问题是“该术语在商标专家心目中是否具有主要意义消费大众现在是产品,而不是生产者。”此外,在拜耳公司诉联合药品公司[15]中。,据认为,“相关的不是一小部分公众是否认为该术语是来源的指标,而是'整个消费人群'认为该术语表明的内容。”总而言之,不必每个人都将商标互换用于产品名称,但是只要每个人都理解包含商标与产品可互换使用的句子的含义,就可以说该商标是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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