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人无需证明故意侵权即可寻求侵权者的利润
在最高法院的一项一致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商标所有人不必证明故意侵权,即可从商标侵权者那里寻求利润损失。的情况下,ROMAG紧固件公司诉化石公司等,情况编号18-1233,参与长期运行的商标双方之间的侵权纠纷。尽管Romag已在下级法院诉讼中成功证明Fossil侵犯了Romag的商标,涉及手表和钱包上的磁性紧固件,但由于无法证明侵权是故意的,因此被拒绝追回680万美元的Fossil利润。法院认为,联邦《兰纳姆法》所规定的法定语言并不禁止该裁决,它撤消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根据其意见将案件发回进一步诉讼。
《兰纳姆法》(Lanham Act)中有关商标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的相关部分,第35条,状态60。经修订的439–440(美国法典15 USC§1117(a))规定:
“如果侵犯了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的注册人的任何权利,则违反本标题第1125(a)或(d)条,或者故意违反本标题第1125(c)条,应已建立。。。,则原告有权在不违反本法第1111条和第1114条的规定的前提下,并在平等原则的约束下,追偿(1)被告的利润,(2)原告承担的任何损害赔偿,以及(3)诉讼费用。”
尽管根据联邦法律何时需要表现出故意性才能获得裁决,下级法院之间存在分歧,但一致通过的法院认为,规约的特定语言没有这种限制。
法院认为,法院审议了一些历史性的“衡平法原则”的论点,该论点在某些法院适用于要求获得有意收回利润的证据以及《兰纳姆法》其他各节中要求对某项行为表现出蓄意的特定语言。回收利润。法院在作出裁决时指出,“《兰纳姆法》中关于商标救济的规定违反……从来不需要这样的表现”,“应避免[成文]的成文法,尤其是当它们包含在同一成文法的其他地方时。”尽管承认某些政策论点要求表现出故意性为收回利润,意见书的作者戈拉奇法官指出,“调和类似的竞争性和无与伦比的政策目标的位置应由决策者来解决”,法院的作用仅限于“阅读并适用”这些决策者制定的法律,在这里,我们的任务很明确。”
规约的同一部分还规定:“法院应评估此类利润和损失,或根据其指示对其进行评估,”并且“法院应裁定追偿款额基于利润的不足或过高,法院可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决定对法院认为合理的金额作出判决。”因此,法院明确指出,在决定授予利润时,法院可以自由地考虑“自愿”这一重要决定因素。
该决定应立即对商标所有人和涉嫌侵权者的诉讼策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希望商标执法将有所增加,因为被告利润的可获得性通常将成为提起诉讼的有力依据。相应地,侵权者的利益远比禁制令遥不可及,尤其是在商标所有人无法确定其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此外,该决定还取消了向第三巡回法院提起购物的诉讼,例如,第三巡回法院是以前仅有的几个巡回法院之一,该巡回法院允许在没有故意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收回被告的利润。在建立对侵权人的个人管辖权的前提下,商标所有者现在可以在其选择的管辖范围内寻求侵权人的利润,而无需证明存在故意侵权行为。这也应成为商标所有者采取诉讼作为强制执行策略的额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