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律所提出被许可人在破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来源:指南针网
2020年8月19日,美国Farella Braun + Marte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atthew Lewis指出在经济动荡时期,许可方破产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采取3条措施保护其被许可的知识产权。
文章指出,为了减轻可能会因许可人的破产而使被许可人失去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而造成损失,《破产法》第365(n)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权利不能由于许可方根据第365(a)条法规拒绝许可而单方面中断。
上述3条措施分别是:
(1)跟踪许可方的偿付能力状态,被许可人应保持警惕,密切关注许可方发出的破产前警告信号;
(2)仔细考虑拒绝许可证的选择,如果许可证仍有重大义务需要双方履行,被许可人应评估其是否能够根据第365条保留其关键权利;
(3)确认许可证已正确记录,如果许可证本身需要根据非破产法进行记录,被许可人应确保他们已向适当的实体提交了任何必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