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胜过一系列商标搭便车行为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北西门子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起诉海南西门子世纪电气有限公司(海南西门子)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注:西门子)是西门子中文商标的字面发音。唐山市鲁南区洪涛家用电器经销处(洪涛经销处),浙江日普电器有限公司(日普公司),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飞龙)公司),商标为丁姓的人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令宏涛经销处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侵权冰柜产品。海南西门子,日普公司和飞龙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所涉及的产品,并停止使用“西门子世纪”和“海南西门子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海南西门子更改其商标名称,不得包含与“西门子”相同或相似的词;海南西门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和丁先生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的赔偿和合理费用,洪涛经销处赔偿50,000元的损失。
西门子公司是商标G683480“西门子”和商标G637074“ SIEMENS”的商标持有者。海南西门子从事家用电器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丁先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日普公司主要生产和加工家用电器及配件。飞龙公司负责制冷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西门子公司发现,洪涛经销处出售了标有“西门子世纪”和“海南西门子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的冰箱。而“西门子世纪”则主要用于冰箱的侧面。海南西门子授权日普公司销售标有“ SIIXMZ”品牌的冰箱。后者授权飞龙公司加工和生产包含“ SIIXMZ”品牌的冰箱。宏涛经销处从日普公司购买了“ SIIXMZ”冰箱。因此,西门子公司以唐先生和上述四家公司侵犯了其“西门子”商标的专有权为由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这五名被告共同辩称,丁是7267867号“ SIIXMZ”商标的权利持有人,西门子自2014年9月起退出了家用电器领域。因此,他们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
经审理,唐山法院认为,未经许可,在海南西门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西门子”字样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尽管丁先生是7267867号“ SIIXMZ”商标的所有者,但他并未涉嫌生产或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因此,他不应对赔偿负责。宏涛经销处提交的证据证明,本案中出售的产品来自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满,西门子公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丁某是电器行业的商人,将“西门子”商标注册为商标,成立了海南西门子,并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使用该商标的明显名称,以恶意误导社会。公开提供产品来源,并与三家公司一起构成商标侵权。宏涛经销处作为该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人,也构成商标侵权。考虑到相关商标的较高声誉,涉嫌侵权的产品型号众多,销售区域广阔,侵权时间长和明显的恶意,一审判决的十万元损害赔偿数额太低,应予纠正。就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