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品牌商标授权特许经营到期后,商铺里仍随处可见相关标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团队一审审结了该起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双方服判息诉,矛盾得以积极化解。
据了解,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DER”、“德尔”、“Der德尔”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产品类型包括地板等商品。近期,该公司经安徽地区工作人员反馈,发现枞阳县某建材大市场一商铺,在与德尔公司授权于2016年结束后,其门头悬挂的“Der德尔地板”字样未予及时拆除,且铺内吧台墙壁上、各类地板标签等处均标识“德尔”字样,严重侵犯了德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德尔公司遂于2017年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建材商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合理维权支出。
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令该建材商铺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DER”和“德尔”字样商标的样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装饰装潢、价签等。虽以上店铺标识该建材商铺已经于庭审前自行拆除,但根据其实际侵权时段,综合德尔公司的品牌商誉损失、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支出,法院对赔偿款及调查取证的费用酌情认定为人民币20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市中院在近年实施以司法责任制为导向,进行系列改革措施后,充实骨干力量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推动铜陵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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