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2004年我国商标违法犯罪实证统计数据分析
制定于1982年8月23日的 《商标法》实施于1983年3月1日。自1983年至1994年,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之商标侵权案件量累计共约13万件,即年均案件量达1万余件。自1985年至1994年,就假冒商标犯罪案件而言,检察机关年均受理量约1千余件,其中年均立案量约500件。从2000年到2004年的5年间,侦破之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量累计共达4269件,并且到案犯罪嫌疑人累计共达5564人。可见,彼时的商标侵权及犯罪案件已经不在少数。
由表1可知,从2000年至2005年,我国商标违法犯罪案件总体逐渐增加,尽管2005年的商标违法犯罪案件较2004年有小幅下降,但2005年的移送犯罪案件总数量已高达2004年的三倍有余。在那个假冒产品充斥大街小巷的年代里,诸如海飞丝 (洗发水)、贵州茅台 (酒)、中华 (香烟)等达到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皆被肆意恶劣地假冒过,造成这些商标所有权人严重的财产损失,其市场信誉度也遭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这在客观上滋生出专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个违法犯罪行业。2005年的商标犯罪态势尤其恶劣,这在相当程度上缘于2004年的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具化与贯彻。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贯彻并执行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 《知识产权刑事解释》等相关商标法律规范。按照彼时的执法规范要求,执法机关一经查获达到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案件便需严格移送司法机关,协助司法机关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增强了追究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力度。我国地方各级法院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决数量呈上升趋势,我国于2002年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共有5644件,其与传统的四种使用型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案件数量合占商标侵权案件的77.59%。由此可见,商标侵权行为集中于假冒或仿冒注册商标以及销售假冒或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侵权行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