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以下通过考察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是否在绩效表现方面比没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有显著优势,从而判断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与优质企业产品的混同而获得相应的收益,以此验证企业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动机。我们将研究样本限定为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和没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结果如表4 所示。
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DID)发现,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经营绩效方面,仅有雇员人数增长率显著高于无驰名商标企业,其余变量均不显著;在创新绩效方面,仅有总体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概率显著高于无驰名商标企业。而基于倾向得分匹配的处理组平均处理效应(ATT)发现,在经营绩效方面,仅有利润率一项指标显著;在创新绩效方面则与面板模型的估计结果完全一致。综合上述估计可以发现,在经营绩效方面,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在销售额增长率方面与无驰名商标企业无显著差异,显示了企业在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后销售业绩没有得到提升,验证了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充足信息,劣质企业无法利用驰名商标实现与优质企业的混同的推论。
表4 拥有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在创新绩效方面,我们发现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研发强度和新产品销售比方面均与无驰名商标企业无显著差别,但是获得专利的概率要显著高于无驰名商标企业,但是从不同类型的专利获得概率来看,仅表现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类创新含量较低的专利上。拥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为什么更倾向于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呢?我们的推测是正如企业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动机是为了政府的奖励,拥有专利也能够获得政府多方面优惠奖励政策(龙小宁和王俊,2015),但专利研发是需要大量投入的,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没有能力,或者并不愿意投入研发以获得高质量发明专利,而只是想通过低质量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政府的各项奖励。上述发现也验证了假设3 的推断,通过司法认定取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后业绩没有得到提升,企业获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动机在于获得政府的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