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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状
    为了能更加直观的反映我国商标权法定赔偿的现况,本文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信息源,从中随机选取了京、沪、苏、浙、粤、鲁、渝、川、陕、赣、鄂、湘、冀、豫、闽等15个省市的涉及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书共1073份作为研究样本。为了使研究更具针对性,本文所选取的判决书均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①商标权人的侵权指控获得法院支持;②有些案件涉及二审上诉,则以二审的最终判决结果为准,而不再将一审的判决结果纳入统计范围。
    从此次统计的情况看,在总共1073份判决中,适用法定赔偿的判决共1049份,占比约为98%,另有9起案件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判赔,8起案件根据被告的侵权获利进行判赔,7起案件未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相关案件的分布情况参见表1)。
    在1049份适用法定赔偿裁定的案件中,原告的平均诉求金额约为18.63万元,法定赔偿的均值约为4.47万元,后者占前者的比重约为24% (有关法定赔偿数额的具体分布情况:(1)法定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下 (含5000元)的案件178件;(2)法定赔偿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含1万元)的案件289件;(3)法定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含5万元)的案件382件;(4)法定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含10万元)的案件94件;(5)法定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含20万元)的案件56件;(6)法定赔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50件),而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全额支持原告诉求金额的案件仅为22件 (相关案件参见表2)。从统计情况看,商标权法定赔偿的最低数额为500元,按照法定赔偿最高上限50万元判赔的案件共有11件 (相关案件参见表3),另有一起案件法院的判赔数额则突破了50万元的最高上限。〔4〕

    从法定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况看,法官对法定赔偿数额的裁判往往存在千篇一律的 “套话”现象。在总共1049份法定赔偿判决中,绝大多数法院都对商标权法定赔偿应当考量的因素进行了简单的罗列,主要包括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和性质、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及原告的合理维权支出等,但却未能就所列因素与法定赔偿数额之间的因果关联关系做更加细致的说明。由于法官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采取了上述大而化之的作法,这使得由此确定的赔偿数额虽称不上严谨,但却难以被推翻。在本文所统计的法定赔偿判决中,当事人因不服法定赔偿数额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共有142件,其中二审改判的有21件,占比约为14.8%。在21件二审改判的案件中,二审法院增加判赔的共有6件,减少判赔的共有15件 (相关案件参见表4)。从法定赔偿的构成看,绝大多数案件的法定赔偿都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即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而花费的合理支出,但也有一些案件的法定赔偿判决仅针对的是合理的维权费用,而未支持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主张 (相关案件参见表5)。

    由以上对商标权法定赔偿样本信息的描述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在商标权法定赔偿的适用上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亟待讨论的问题:其一,虽然商标法将法定赔偿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最后选择,但其已然在审判实践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如此格局的形成究竟是司法裁判 “异化”的体现抑或是商标权侵权案件的特点使然,值得深思。其二,法官当前的总体判赔数额与原告方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在学界,一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总体赔偿水平仍然较低,这既不利于激发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也不利于有效遏制当下愈发猖獗的侵权行为,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大法定赔偿的力度。就商标权的保护而言,新商标法业已将法定赔偿的最高上限由50万提高至300万,但此举是否意味着商标权法定赔偿的整体赔偿水平也将会有相应的大幅度提升,值得关注。其三,在法定赔偿的具体适用问题上,我国法院系统在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法定赔偿的量化标准等方面并未形成清晰统一的审判思路,绝大多数案件的判赔缺乏必要的说理和严密的推论。鉴于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商标权法定赔偿的适用,仍有待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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