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概念及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概念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依据地理标志的定义,地理标志的内涵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地理标志是特定商品来源的标志,表明商品的真实地理来源。地理标志通常由“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组成,如长白山人参;二是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的特征。即具有同类商品所不具有的品质,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特征必须与其地理来源有必然的联系,即主要由产地的地理环境所决定,包括产地的自然要素和人文因素两个方面。
因此,根据地理标志概念可以知道,一个地理标志一定包含五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地理名称或其他可视性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独特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和商品的信誉。五个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独特的自然因素及浓厚的人文因素决定了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品质,独特的品质赢得了该商品的信誉,地理名称则代表了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
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和自然地理名称,既可以是现在的名称,也可以是历史上曾有的名称。如:安溪铁观音、吐鲁番葡萄、洪泽湖螃蟹、皖南土鸡;地理标志的可视性标志是指能够对某一地区或区域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国家的徽章、标志、国旗、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以及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如延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在“小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延安宝塔”图形。
影响地理标志的独特的自然因素是指足以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的自然因素,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地区的气候、土壤、水文条件、地形地貌、山川河流、原材料,即影响生产技术和方法的地区特征等等。所以,不受产地自然因素影响的工业品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
地理标志产品分类情况
影响地理标志的人文因素是指能够通过影响地理标志产地的生产方法,进而影响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等特征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栽培、养殖历史和生产加工技术因素。地理标志的人文因素包括种植区域的选择、适合该地理区域的生产方法、特殊的生产建筑、当地专有技术和特殊生产技术的发展演变等。没有人文因素就是没有智力成果,不能上升到知识产权的高度,就不能成为地理标志。例如“郫县豆瓣”采用蚕豆制曲自然发酵6个月以上,按一定比例拌合均匀,装缸(池)中,经翻、晒、露等发酵工艺,历时3个月以上混合发酵酿造成熟就是其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有独特且良好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通过描述产品或其制作方法体现出来,尤其是产品的感官特征。对产品特定品质的描述包括原材料、主要的物理特征、化学特征、微生物特征、生物特征或感官特征。例如“章丘大葱”的“高、大、脆 、甜”,“库尔勒香梨”的皮薄肉细、酥脆多汁、香甜爽口、梨核无渣可食就属于感观性状方面的特定品质。
特定品质代表的是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的地方,也就是特别的地方,并不代表地理标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质量最好,它讲究的是具有特色。
所谓地理标志的声誉是指地理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应当是相关公众对该商品品质的总结和赞誉来体现。地理标志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其所标志的产品之所以能够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就是因为这个产品的品质经受住了消费者长期消费和使用的检验,其始终如一的品质为其赢得了信誉。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与产品的历史和历史来源紧密相关,同时也建立在产品独一无二的品质基础之上。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也是消费者能够将之与其他同类产品区别开来的依据。有关地理标志产品历史的描述能够表明其在该地域的历史存在及其信誉大小。含有产品历史描述的资料就成为提供地理标志使用和信誉的有力证明。
判断一个产品是不是地理标志产品,要看该产品是不是包含上述要素。一般来说,地理标志是地方特产,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特产都是地理标志。只有品质特征受产地的自然要素和人文因素两个方面影响的地方特产,才能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如来自于大自然的没有人类加工的矿泉水、玉石、煤等产品就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
综合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以及地理标志注册、运用和保护实践可知,地理标志保护的是商品,服务不属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还包括传统手工艺品等其他产品,工业品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对我国已注册地理标志的统计表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涉及水果、蔬菜、茶叶、家禽、牲畜、水产品、中药材、粮油、花卉、手工艺品等产品,其中约95%是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