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我国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实证研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驰名商标”“淡化”为关键词,并根据驰名商标的注册、案件的影响力以及所获得法律救济等因素抽取了2014年至2018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100份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书中虽使用“淡化”一词,但实为商标同类侵权案件的有69起,剩余31起为驰名商标的淡化案件,最终驰名商标权人成功获得反淡化保护的为23起。见表1。在这23起商标权人获得反淡化保护的案件中,当事人进行上诉的案件有20起。其中,一审结果与二审结果不一致的案件有7起,占比高达35%。同案不同处现象的频发,反映了我国亟待统一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认定标准,否则会激励驰名商标淡化侵权案的当事人积极寻求上诉,加剧司法紧张局面,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见表2。
由表2可知,经济赔偿和停止使用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救济方式,但商标权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均为损害赔偿与合理支出,并未涉及惩罚性赔偿,如此并不能对淡化行为人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此外,淡化行为本身侵害的就是驰名商标的商誉,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无疑是向相关公众澄清真相,恢复其商誉的最有效方式之一,然而此救济方式未规定在我国《商标法》中,故其适用率并不高。对于刑事责任,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驰名商标”“淡化”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更无一例刑事案件。
由图1 和图2 可看出,驰名商标同类侵权案的判赔额最大的区间是1万元以下,其次是1万元至10万元的区间,分别占驰名商标同类侵权案件的42%和34%。而驰名商标淡化案的判赔额集中区间为10万元至100万元,占比高达65%,并且不存在无赔偿和判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小额赔偿案件。可见,驰名商标淡化案的判赔额普遍高于同类侵权案的判赔额。笔者认为,原因有二:第一,遭受淡化侵权的对象基本是全国驰名商标,此类商标知名度高,侵权人主观恶意度高,并且此类侵权一般经营规模较大。第二,淡化侵权是跨类侵权,商标权人进行跨类侵权举证成本高,为诉讼付出的合理费用通常也较高。故要求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是无可厚非的。图1 和图2所统计的均为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的赔偿数额,而表3所研究的是4起备受关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侵权案的赔偿数额。分析可知,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均为大额赔偿,其中新华字典案和拉菲案的判赔额更是在百万元以上,并不低于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侵权案和淡化案件的判赔额。虽然中国好声音案仍未审结,但从其5.1亿元的索赔额也能看出其商标价值量不容小觑。此外,从商标影响力来看,《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共达5.67亿本,中国好声音的广告赞助高达5亿元,拉菲在中国已经成为富人身份的象征,而酸酸乳曾创造27亿元的年销量奇迹。这些商标已经为一般公众所知晓,即使其未注册,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也可能会导致其影响力和价值的减损。可见,无论是从商标本身的价值量还是反淡化所保护的商标影响力来看,未注册驰名商标均不逊色于注册驰名商标,拥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理应拥有反淡化保护的特权,未注册不应该成为其获得反淡化保护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