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裁定OEM可以构成商标侵权
在最近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SPC”)推翻了其过去十年的观点,认为如果第三方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则通过OEM生产的品牌产品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先前的Pretul案(2015)和Dongfeng案(2017)中,SPC认为OEM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这些产品都是出口到国外而不是进入中国市场,因此不应被视为“使用商标”,不会引起中国消费者的困惑。这是近十年来中国的主流观点。但是,在最近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先前的意见,并得出结论认为,由于电子商务,互联网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消费者能够使用OEM产品,因此OEM产品也可能引起公众的困惑。
SPC意见的变更将为中国的商标权利人提供抓住外国盗版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品牌产品的可能性。这也显示出中国政府在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坚定态度。
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该商标已在车辆,摩托车等12类商品中注册。
被告为重庆恒升集团有限公司(“恒升”)。恒升与缅甸一家名为美华有限公司(Meihua Company)的公司签约,并被要求生产220套带有“ HONDAKIT”商标的摩托车零件。根据合同,所生产的摩托车零件将由恒升的关联公司重庆恒升鑫泰贸易有限公司(“鑫泰”)出口。为了证明其商标权,美华以美华常务董事的名义在“车辆”等第12类商品上提供了“ HONDAKIT”商标注册。
2016年6月,昆明市(昆明市府)海关以侵犯本田商标为由没收了这些“ HONDAKIT”产品。但是,海关在意识到扣押的摩托车零部件属于贴牌产品后,表示由于SPC对贴牌产品的态度,无法决定产品是否侵权。
为了获得明确的答案,本田于2016年9月以商标侵权为由对OEM制造商恒升和出口商Xin Tai提起了民事诉讼。首先,德宏岱和景颇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裁定这些OEM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两名被告应向本田支付30万元人民币(42,681美元)。但是,在第二次诉讼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OEM产品的早期判决,推翻了一审判决。
本田选择继续战斗,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发布重审判决,作出上述变更。最高人民法院首先证明,尽管美华在缅甸拥有“ HONDAKIT”的注册商标,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本田的中国商标相混淆。
,因为(1)“ HONDA”的字体大于“ KIT”的字体,(2)“ H”的首字母是字母,以及(3)产品上还装有侧翼装置。显然,Meihua在恶意使用其商标。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尽管这是OEM产品,并且未在中国直接销售,但它们仍可能给中国消费者造成困惑,因为随着电子商务,互联网和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频繁的海外旅行,中国人消费者可以使用这些OEM产品。作为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二审判决并确认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意义
显然,SPC的判决对中国商标所有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中国不再是海外盗版商标所有人的温床。中国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对在中国进行加工的侵权产品强制执行其权利,而不必等待OEM产品在权利人也已注册商标的其他国家/地区出售。中国的制造商在接受国际订单时会更加谨慎,因此也将减少侵权OEM产品的发生。
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明确规定:(1)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应被视为“商标使用”,只要该商标被认为是“商标使用”,就可能减轻中国商标持有人的举证负担。具有识别产品来源的功能,(2)“相关公众”应定义为与OEM产品相关的人员,包括制造商,出口商和消费者,(3)不必证明确实发生混淆。
还应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应逐案审查OEM案例,这意味着“ HONDAKIT”目前不太可能成为指导案例。
但是,它仍然是中国努力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例子。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两个目标(1)大幅减少知识产权到2022年实现侵权,(2)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达到更高的社会满意度。意见还明确列出了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改善损害赔偿,执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防止恶意商标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中,中国将有越来越多令人鼓舞的司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