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最新动态-公平竞争
2019年欧盟商标法最重要的发展是欧盟商标指令(2015/2436)的实施。本章介绍了有关使用欧盟商标,获得的独特性和恶意文件以及即将实施的融合计划的最新决定。
商标指令
既然所有成员国都已取消对商标图形表示的要求,那么商标指令允许更简便的方法来注册非常规商标。此外,该指令还对商品和服务的指定和分类的通用规则进行了编纂。
该指令由欧盟成员国决定是否以相对拒绝为由依职权进行审查。在某些成员国,依职权审查仅涵盖绝对依据。第三方可以基于波兰,德国和立陶宛的绝对理由提出意见。在波兰,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已经放弃了对有关理由的依职权审查。一些成员国,例如葡萄牙,芬兰和瑞典,依职权对绝对和相对拒绝理由进行依职权审查。
实施的法律应加强针对恶意商标申请的保护。如果恶意提出注册申请,应宣布商标无效。成员国还应规定不要注册此类商标。恶意是波兰,德国,芬兰和匈牙利绝对拒绝的理由。在某些国家/地区,例如波兰,恶意取消商标诉讼可以由波兰专利局独家审查。在德国等其他成员国,此类索赔可以向专利局或法院提出;而在保加利亚,奥地利,丹麦和意大利,则有必要提起法庭或行政诉讼来打击恶意商标。根据该指令,所有无效和撤销行为应在2023年1月14日之前由相应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
恶意行为是代理商未经授权就申请商标的强制性异议或无效依据。该商标所有者可能会反对使用的商标由代理人或对其有利的需求标记的分配。在西班牙,爱尔兰和意大利,可以提出转让恶意商标的索赔,但是一些成员国未提供允许此类商标转让的法规。
该指令介绍了认证和集体商标。在某些成员国(例如,波兰)中已知这些商标。在其他国家(例如捷克共和国,德国,立陶宛和斯洛文尼亚),这些指令也已引入。在除立陶宛以外的所有成员国中,申请人都必须提交法规,以管理商标的使用以及认证商标的申请。关于集体商标,到目前为止,所有成员国均提供了其保护。除捷克共和国和芬兰外,大多数成员国都将地理原产地作为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判例法更新
梅西安德烈斯梅西Cuccittini提起商标申请的商标在类9,25和28MESSI。
梅西商标遭到Jaime Masferrer Coma的反对。异议基于在类别9、25和28中注册的包括MASSI在内的两个在先商标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拒绝了MESSI商标(LionelAndrésMessi Cuccittini v EUIPO(T 554/14))。EUIPO注意到MESSI和MASSI商标之间可能存在混淆。这些商标极为相似,因为它们的主要元素“梅西”和“马西”在视觉和语音层面上几乎相同。关于概念层面,EUIPO强调,基于梅西的名声的差异仅适用于部分相关公众(即对足球和体育感兴趣的公众)。公众的另一部分,即那些对运动和足球不感兴趣的人,不会将“ messi”一词与足球运动员联系在一起,因此,消费者不会感到概念上的相似之处。
上诉时,申请人辩称,争议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梅西抱怨说,由于他的名字享誉全球,因此在概念上存在差异。他强调,他的声誉和名声远远超出了体育界。他是一个知情的消费者所熟知并认可的公众人物,因此,梅西这个名字是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的,不包括混淆的风险。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众会自动地将“ messi”一词自动与同名足球运动员联系起来,或者没有证据表明,Messi姓氏是特别不寻常的。
普通法院不同意EUIPO关于概念相似性的结论。法院注意到,即使申请人在法庭上进行了首次辩论并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主张,莱昂内尔·梅西还是一个公众人物,其声名远播超出了运动领域,EUIPO应该在何时知道该信息。审理此案。普通法院强调,对上诉委员会进行的审查的事实依据的限制并不妨碍委员会除当事人明确提出的事实外,还考虑到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事实)。可能是任何人都知道的,或者可能是通过一般可访问的来源知道的)。总法院承认,梅西的名字是世界一流的足球运动员和公众人物的名字,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可通过公共渠道轻易获得。通用法院说,由于申请人的知名度,许多消费者的MASSI和MESSI标志之间在概念上会有差异。关于概念水平的差异抵消了标志之间的视觉和语音相似性。因此,在MESSI和MASSI商标之间没有混淆的风险。关于概念水平的差异抵消了标志之间的视觉和语音相似性。因此,在MESSI和MASSI商标之间没有混淆的风险。关于概念水平的差异抵消了标志之间的视觉和语音相似性。因此,在MESSI和MASSI商标之间没有混淆的风险。
EUIPO提起上诉,认为仅考虑了相关公众的很大一部分的看法,而没有确立其余相关公众的相关性,因为这些商标之间的概念差异未能抵消其视觉或语音上的差异相似性,不是审查概念相似性的正确方法,因此普通法院在法律上犯了错误。该案正在审理中。
尼玛
卡洛斯·莫雷拉(Carlos Moreira)提出了第25类NEYMAR商标注册的申请。Neymar Da Silva SantosJúnior提出了基于恶意申请而宣布无效的申请。该内马尔商标被取消(卡洛斯·莫雷拉v EUIPO(T17分之795))。
上诉后,申请人声称他在提交NEYMAR注册申请时没有恶意行事。在提交申请时,他不知道内马尔是一位冉冉升起的国际足球巨星。申请人否认有意通过寻求NEYMAR的注册而从足球运动员的名声中非法受益。
普通法院注意到,上诉委员会依靠包括新闻和互联网文章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的客观因素来确定内马尔是一名才华横溢的足球运动员,在申请时已经在足球界取得了全球地位。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了另一名足球运动员的名字作为商标的事实表明,他具有足球知识。该案的证据和情况证明,有争议的商标申请背后的商业逻辑的真正目的是利用内马尔的声誉,使意图不诚实。普通法院裁定,申请人在提出注册NEYMAR的申请时是恶意的。
巨无霸
麦当劳是29、30和42类(1998年12月22日注册)的商标BIG MAC的所有者。Supermac因未使用而提出取消动议(Supermac's(Holdings)Ltd诉McDonald's International Property Company Ltd,取消14 788 C(撤销))。
麦当劳为德国,法国和英国展示了三份宣誓书,其中展示了与巨无霸三明治相关的重要销售数字,以及包装,促销手册,菜单,小册子和展示巨无霸三明治的广告海报打印输出。此外,还展示了来自描绘18个成员国中的“巨无霸”一词的网站的打印输出,以及提供了有关不同国家的巨无霸信息的Wikipedia的打印输出。
关于宣誓书,取消处认为,有关各方或其雇员草拟的声明通常没有独立证据那么重要。这些陈述的证明价值取决于它们是否得到其他类型证据的支持。取消处注意到,提供的所有文件均来自麦当劳。
关于网页的打印输出,取消司认为,没有提供有关网站运作的证据,例如互联网访问量的记录以及在不同时间点或访问该网页的国家/地区收到的点击量。此外,这些文件未提供有关是否可以下订单的信息。
关于包装材料和小册子,取消处认为,没有提供有关这些小册子如何散发,提供给谁以及是否导致潜在或实际购买的信息。强调指出,没有提交独立的证据来证明实际使用了多少包装产品。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来支持宣誓书中声称的销售和营业额数字。
关于维基百科的打印输出,取消处说,维基百科不能被视为可靠的信息来源,因为用户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因此,维基百科的打印输出应得到其他具体证据的支持。就该文件而言,维基百科的摘录和打印输出对该案没有任何意义。
取消司决定,提交的证据未提供有关任何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争议的真实商业存在的数据。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的真实使用,麦当劳商标由于不使用而被取消。麦当劳(McDonald's)提起上诉,诉讼仍在进行中。
阿迪达斯
图2. adidas三条纹标记
adidas AG在第25类中申请了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的欧洲商标申请(adidas AG诉Shoe Branding Europe,BVBA T-307 / 17)(见图2),并作了以下描述:“该商标由三个平行的等距条纹组成相同的宽度,可以在产品的任何方向上使用。”
该商标已注册,Shoe Branding Europe BVBA提出了宣告无效的申请,并声明争议商标没有明显特征。取消处取消了adidas商标。阿迪达斯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上诉委员会指出,该争议商标本来就没有独特性,并且申请人未能证明该争议商标是通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获得了独特性的。
在上诉中,阿迪达斯辩称,由于对商标的误解和对允许的变更法律的错误适用,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各种证据。申请人认为,阿迪达斯商标的表面图案可以根据其所使用的商品以不同的尺寸和比例进行复制。普通法院注意到,商标已通过商标说明确认为图形商标注册。图形表示或对adidas商标的描述均不能证明其由一系列规则重复的元素组成。因此,普通法院得出结论,阿迪达斯商标是一种普通的图形商标。
adidas并未就其商标的极为简单的特性争论不休,但提出了一个观点,即上诉委员会错误地评估了即使是很小的变化也会对其注册特性产生重大改变。普通法院裁定,商标越简单,变更就越有可能影响其基本特征之一和有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
关于配色方案的逆转,普通法院认为,由于阿迪达斯商标极其简单,即使保留了三个条纹和背景之间的鲜明对比,也无法描述反转配色方案的行为。作为微不足道的变化。同样是指颜色组合。
关于获得的独特性,普通法院指出,不可能在申请人提供的数字与阿迪达斯商标之间以及这些数字与所涉商品之间建立联系。普通法院说,所提交的五项市场调查的结果既不能外推到所有成员国,也不能在那些调查未涵盖的成员国中完成并得到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的支持。普通法院裁定,申请人未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证明使用阿迪达斯商标。此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争议的商标由于该用途而存在争议在整个领土范围内,已经开始识别其注册的商品,从而将这些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分开。普通法院驳回了上诉。adidas仍有时间提起上诉。
融合计划
EUIPO的目标之一是统一欧盟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这样做的工具之一就是融合方案。三个融合方案正在等待中。
CP8:以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形式使用商标
融合计划8(CP8)的主要目的是统一使用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商标形式对真实使用的评估。工作组准备的通用做法提供了一套与商标注册方式不同的商标使用原则和示例,其中考虑了添加,省略和字符修改对注册文字商标独特性的影响,纯粹的图形商标和复合商标(即单词和图形元素的组合)。共同做法的草案正在接受公众审查,并将在2019年10月21日的全体会议上提交。
CP9:形状本身无差别时,包含其他元素的形状标记的区别性
常规做法集中于评估形状标记的整体固有独特性,该形状标记由与商品和服务(即产品本身,产品的一部分或其包装)和其他绝对检查范围内的其他要素有关的非独特形状组成。通用惯例草案正在接受公众审查,并将在2019年10月21日的全体会议上提交。
CP11:新型商标–审查正式要求和驳回理由
2018年6月启动了一个关于新商标类型(CP11)的新融合项目。工作组处理与审查正式要求,绝对驳回理由和相对驳回理由有关的问题。小组正在研究应于2019年12月准备的通用做法草案。
商标指令的实施过程已基本结束,但各国法律仍存在差异。融合计划期间制定的通用做法应有助于公平竞争,并统一成员国商标法。根据尚未解决的麦当劳案和阿迪达斯案,预计明年的裁决会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