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商标审查中延长时间要求的变更
2020年1月17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发布了新的《实践通知》,其中详细说明了对延长对审查员报告的答复的延期请求的更改。这是CIPO自加拿大商标法修正案于去年6月生效以来发布的第一份实践通知。
根据以前的惯例,只要请求有正当理由“合理”,申请人通常有权延长一个时间(最多六个月)来回应审查员的报告。在新的做法下,将需要特殊情况来证明要求延长时间的要求是在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发布的任何审查员报告。
但是,CIPO还扩展了一些示例,这些示例可能相当于特殊情况,因此有理由延长时间。CIPO提供的示例的完整列表包括:
商标代理-在最近的变化商标代理;
有关人员无法控制的情况-如疾病,事故,死亡,破产或其他严重和不可预见的情况;
转移–可以克服混乱异议的申请或注册的转移;
异议–引人混淆的商标是未决异议程序的主题;
第45条–引用的注册是未决的不使用取消程序的主题;
官方商标–申请人正在协商官方商标持有人的同意;
议定书申请的分案–申请人已提出国际注册分案的请求,并正在等待有关国际分案注册已建立的通知;
实质性异议–提出异议可能导致与可注册性,应享权利或独特性有关的拒绝;和
独特性证据–申请人需要更多时间来收集足够的证据,以表明该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具有独特性。
关于与实质性异议和独特性证据汇编有关的请求,申请人在整个起诉过程中只能出于任一原因请求延期一次。按照旧的惯例,无论提出何种异议,审查员的报告通常都会要求延长时间。
下表概述了与审查员提出的常见异议相关的变更:*如果申请人计划针对提出的异议提交独特性证据,则可以根据特殊情况额外延长时间。
申请人应注意这些更改,以确保在没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间的情况下,及时提交对审查员报告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