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如何度过商标“劫”?
来源:知识产权咨询 “三十而骊,青春归位。”自今年6月12日开播以来,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话题不断,频频冲上热搜榜首。而在热播之际,该节目中公演曲目《兰花草》的改编歌词被指涉嫌抄袭,遭遇侵犯著作权的质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此事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又传出了“乘风破浪的姐姐”商标被“抢注”的消息。 《乘风破浪的姐姐》遭遇的商标“抢注”风波并非个例,此前就曾出现过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与湖北卫视的《如果爱》节目被诉商标侵权要求更名事件。近年来,随着各大卫视综艺节目的兴起,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属纠纷引发知识产权业界广泛关注。 节目火爆 商标变成“香饽饽” 2014年10月,浙江卫视推出的户外真人秀节目《奔跑吧兄弟》首播后,得到了不同年龄段观众的喜爱,该节目名称被观众简称为“跑男”。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今年8月11日,共有200多件包含“跑男”字样的商标,其中浙江卫视旗下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有60余件,其他140余件则由北京、广东、浙江、安徽等地的企业及自然人所申请。同时,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解到,企业名称中目前或曾经包含“跑男”二字的企业有200多家,分布在全国近30个省级行政区,仅在浙江省便有20余家,其中还有一些企业申请注册了包含“跑男”字样的商标或产品名称中包含“跑男”字样。 2008年8月,湖南卫视推出的大型娱乐脱口秀节目《天天向上》首播至今,一直拥有较高的收视率。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今年8月11日,共有200余件包含“天天向上”字样的商标,其中湖南广播电视台提交注册申请的仅有6件,其他近200件商标的申请人来自北京、湖北、湖南等地,其中有多家企业的名称中包含“天天向上”,仅浙江省一家医疗科技企业便提交了48件包含“天天向上”与“DAY DAY UP”字样的商标。 纵观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大部分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在同名综艺节目宣发或播出之后,而且部分企业不仅将相关综艺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甚至还将相关综艺节目名称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或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作为此次陷入商标“抢注”风波的《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制片方,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对节目名称的商标布局则可谓十分提前和全面。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早在节目定档之前,该公司于今年1月2日便委托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交了3件“乘风破浪的姐姐们”商标注册申请,涵盖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及化妆品等商品类别,今年6月13日这3件商标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截至今年8月11日,共有82件“乘风破浪的姐姐”相关的商标申请注册信息,但目前均尚未被核准注册,其中最早的注册申请由浙江和跃天明贸易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11日通过在线商标代理服务平台提交,共有32件。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节目开播之后,随即又委托当地上述律师事务所于6月14日、20日、30日累计提交了45件“乘风破浪的姐姐”商标的注册申请,涵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里的所有类别。 为何众多市场主体钟情于将综艺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看来,综艺节目具有传播率大、受众面广、知名度高等特点,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吸引公众的眼球,而且综艺节目受到追捧后便赋予节目名称较大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可以延伸至相关产业,进而产生一定的品牌效应,因此相关商标大多申请注册使用在与综艺节目无关但一般消费者会经常购买的服装、食品、日用品等商品上。 未雨绸缪 下好商标“先手棋” “商标纠纷的背后往往是围绕商誉价值展开的市场与利益之争,与综艺节目制片方没有关联的市场主体将相关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有‘搭便车’之嫌,有的甚至是为了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而节目制片等关联主体将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则是为了有效保护自身品牌权益,防止同行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举办推出类似节目,或者避免遭遇商标抢注及商标侵权纷争。”赵虎表示,如果综艺视节目播出后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市场主体注册与相关节目名称文字和设计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受到规制。 “在综艺节目制作或宣发及播出前,制片方应事先查询节目名称是否已被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如没有则应及时针对自身节目名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避免节目名称被他人抢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已存在在先提交申请或核准注册的相关商标,则应及时变更节目名称或与相关商标权利人进行协商化解在先权利障碍,避免日后产生商标权属纠葛及商标侵权纷争。”赵虎表示,在对节目名称进行商标布局时,应充分考虑节目的受众群体及自身可能会推出的衍生产品及服务,以此来确定将节目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哪些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并进行相关的防御性注册。 赵虎表示,除了及时对节目名称进行商标布局外,制片方还应持续对节目名称进行商标监测。针对他人在先将相关节目名称作为商标提交的注册申请,制片方应在初步审定并公告后3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对于他人已经被核准注册的相关商标,制片方可以通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与对方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等方式来清除在先权利障碍,也可以通过购买、转让等方式来直接获得相关商标。 “如果是从国外引进的综艺节目,还需注意节目名称的中文翻译、标识设计会有本土化的过程,节目制片方应与国外权利方事先约定好相关商标事宜,并及时将节目名称对应的中文翻译及相关标识申请商标注册。”赵虎指出,作为引进方应就节目的中文名称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权利归属等事宜进行明确的事先约定,以避免事后产生相应的商标权属纠葛。 “及时将综艺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保护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有力手段。综艺节目制片方要提高对节目名称进行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主动采取措施妥善布局与保护自身节目名称的商标权。”赵虎建议,市场主体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不以使用为目的,采取“搭便车”等“食人而肥”的方式来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共同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