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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商标所有人有什么内容
    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了“第一阶段”协议,以进一步努力解决两国之间正在进行的贸易争端。该协议的第1章涵盖了广泛的知识产权问题,尤其侧重于专利,商业秘密和伪造。下文概述了与商标所有者最相关的规定。

    根据该协议,中国同意在2020年2月15日之前发布《行动计划》,这可能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一般义务的履行方式。行动计划发布后,SIPS将提供更详细的报告。

    总体而言,商标所有者可能会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利益有限的协议。部分原因是中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已经出台了涵盖该协议中许多商标问题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但这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即美国谈判代表似乎只是试图从相对狭窄的“请求”中获得中国政府的承诺。

    随着两国政府开始就“第二阶段”协议进行接触,有关这些问题的谈判可能会进行。但这仍有待观察。

    恶意商标注册

    该协议指出,中国将为恶意商标注册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和强制执行”,但该文件中未定义这样做的具体措施。

    幸运的是,过去一年来中国在反恶意注册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包括通过修改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和颁布新法规(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共同为拒绝海盗申请(从而避免了异议)和界定恶意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基础。他们提出了对恶意提交者及其商标代理人处以行政罚款的可能性,并且还建议了“社会信用”处罚的可能性。

    证据合法化(领事化)

    为了回应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国外证据的苛刻的合法化要求的担忧,中国人在协议的第1.30条中同意“简化”认证程序,并在“证据见证可以得到证人证言的支持而受到惩罚的情况下”予以消除。伪证”或“规定”,即争端中另一方的同意。

    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新规定是否旨在消除或简化适用的严格和复杂的合法化要求,尤其是用于公证的委托书,公司注册证明和用于支持注册管理机构上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决定。

    保守地阅读该协议将把有关合法化的新规定限制为支持证据,并排除适用于旨在证明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身份或其律师代表权的文件。

    刑事和行政执法

    虽然协议中明确规定了针对商业秘密制定刑事执法标准的重大变更(第1.7条),但对于商标假冒或版权盗版,未作任何此类变更。尽管有这样一个事实,美国和其他国家还是在2000年代中期通过WTO争端对中国的刑事定罪方法提出了挑战。

    也就是说,该协议包含广泛的用语,似乎旨在增加从行政执法人员转移到警察的案件数量,在这些案件中,“有理由怀疑”是基于“明显事实”的犯罪行为。但是,目前尚不清楚中国当局是否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已达到该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表明中国将分两个阶段提高刑事和行政处罚以及民事损失:

    在第一阶段,将“在法定最高限额处或接近法定最高限额”处以罚款和补救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

    中国最近修订的《商标法》第60条将最高法定赔偿金从300万元人民币(428,000美元)增加到500万元人民币(714,000美元)。同时,“恶意侵犯”商标权的最高赔偿额从300%提高到500相关基数的百分比。

    第六十条还将更严重案件的最高行政罚款额从侵权人“非法营业收入”的300%提高到500%,如果侵权人的收入为200,000元人民币(38,000美元),则处以最高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低于人民币50,000元(合7,100美元)。法律还规定,如果在五年内重复犯罪或“其他严重情况”,则将处以“重罚”。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最近发布的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则草案表明,“严重情况”一词的定义将广泛涵盖各种情况,包括涉及“驰名”商标以及违反行为的发生时间已超过18个月。预计将立即发布这些拟议规则。

    该协议指出,“在随后的步骤中”,中国将“增加“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监禁和罚款的最低和最高范围”。

    同样,中国很可能会争辩说,最近对《商标法》的修正案以及上述迫在眉睫的法规可以满足这些要求。

    网上侵权

    该协议包含一整章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的内容,反映了人们长期以来对在阿里巴巴和中国其他在线平台上发生的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担忧。

    尽管在线环境中成本效益高的执法活动存在大量法律和实践障碍,但该协议仅包含两项旨在产生实质性成果的规定。第1.14条规定:

    “中国应规定,如果屡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则可以撤销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许可证。”

    同样,中国可能会很好地辩称,其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有关当局撤销和中止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所需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权力。但毫无疑问,这方面的进一步澄清无疑将受到欢迎,也许是以未来实施中国新《电子商务法》的法规的形式,该法规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同时,该协议的第1.13条建议中国将《电子商务法》的修改期限从10天延长至20天,以使知识产权拥有人可以对在网上交易平台成功提交反通知的供应商提起司法或行政投诉。

    协议中没有提及“在线贸易平台”是否旨在涵盖假冒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日益普遍的社交媒体平台。

    冒充健康和安全风险的假药和其他商品

    该协议的第1.18和1.19条反映了美国政府对解决假药以及制造假药成分的努力的优先考虑。

    第1.18条大致要求中国采取“有效而迅速的执法行动”,共享原材料供应商的信息,并每年发布有关负责扣押,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措施的行政机关采取的执法行动数据。奇怪的是,该协议列出了这些机构,但其中并不包括负责企业注册和商标行政实施的主要行政机构,MSB及其上级组织,国家市场监管局(“ SAMR”)。

    同时,第1.19条指出,中国将加强对“对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假冒产品”的执法。具体措施包括:

    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运动;和

    每三个月发布一次“有关可衡量影响的数据”。

    处理假冒产品和用于生产假冒产品的物品

    该协议第1.20条规定了两国在处理假冒假冒产品方面适用的一系列要求。奇怪的是,这些规定仅在海关,民事法院和刑事执法机构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处理假货,而没有提及地方MSB的行政执法,可以说在中国处理了大部分假冒商品。

    简而言之,为了反映中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海关和法院必须“除特殊情况外”销毁假冒产品,仅去除标签被认为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民事诉讼中,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要求,法院“应”下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产品的材料和工具”,但在“特殊情况下”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

    初步禁令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主要缺陷是,即使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包括假冒产品),也缺乏获得初步禁令的权利,并且相应地缺乏对违反法院命令的严厉处罚。虽然中国的立法反映了其他国家的做法,但实际上,除了最特殊的情况外,不鼓励法院发布临时禁令。

    遗憾的是,该协议仅试图解决违反商业秘密的问题,而没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这方面,第1.6条仅声明中国将“使用或企图使用已主张的商业秘密定义为'紧急情况'”,从而有资格获得初步禁令。

    海关执法

    第1.21条规定了中国海关的几个行动要点,最值得注意的是:

    海关监测和执法人员将“持续增加”;

    “对海关人员的培训将在协议生效后的九个月内开始大幅度增加;

    中国将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开始发布有关海关行动的季度统计数据。

    协议另有规定,中美两国将“努力加强执法合作”,这是一个受欢迎的信息,因为情报共享对于促进紧随其后的扣押和刑事调查至关重要。

    实物市场

    第1.22条规定,从协议生效四个月开始,中国将在提供侵权商品的实物市场上“大幅增加执法行动的数量”,并每季度在线发布此类行动的最新动态。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未提及针对房东计划采取的任何行动,就像在线交易平台一样,房主在执法和产生威慑作用中可发挥关键作用。但是,中国当局仍然有可能继续努力(以前在2000年代中期引入),以鼓励实物市场中的房东通过各种措施制止和防止侵权。

    无论如何,为了更好地利用即将到来的活动,中国实体市场存在问题的商标所有人应考虑进行新的市场调查(最好与其他受害品牌合作),然后将结果数据提供给中国当局,要求目标市场被他们的工作所掩盖。

    纠纷解决

    该协议的第7章为处理政府之间在履行双方特定义务方面的未来争端提供了详细的框架。其中的条款包含详细的程序,用于分阶段监控合规情况并促进对话,首先是从职能级别开始,然后是副部级,最后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和中国政府副总理。

    有趣的是,第7章指出,当事方确认了世界贸易组织下每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继续适用性。但是就协议涵盖的特定问题而言,两国政府很可能会依赖其中的争端解决规定,而不是世贸组织文书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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