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是否有义务为因非法使用商标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税
税务和海关在俄罗斯联邦财政部部已经提供了有关一个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其中在英国的永久位置外国实体收到赔偿非法使用的商标之后的数法律诉讼。尽管此类付款被视为外国法人实体在俄罗斯领土上的收入,但该公司未在俄罗斯缴纳利得税,因此导致了向税务和海关部的上诉。在分析了现有法律规范之后,该部门发布了“关于在俄罗斯境内对因非法使用商标而对外国实体判给的损害赔偿的征税”(2019年4月30日03-08-05 / 32197),并解释了其顺序。在这种情况下的动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309(1(4))条,“在俄罗斯联邦使用知识产权标的物的权利产生的收入”将归因于外国公司与其业务无关的收入活动。规范中还提到了“其他类似收入”。因此,税务和海关部指出:“俄罗斯实体根据法院关于指明的索赔说明的判决而支付的外国实体收入,应按照俄罗斯联邦的规定从其种类分类开始纳税。 《守则》第309条第1款”。
但是,如果存在国际条约,则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条约的规范将优先于州法律(在本例中为税法)。现代经济关系已经失去了地域性,并在几个州的领土上日益兴起。这通常在确定纳税额和地点时会造成困难。为了简化计算俄罗斯与其他国家(包括英国)之间的付款额和程序的系统,已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条约。
因此,根据1994年俄罗斯和英国政府之间的公约“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财产增值税征收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对俄罗斯居民使用了确定纳税的特殊程序。参与国。根据该条约,如果公司在一个参与国的领土上具有从知识产权中获得收入的实际权利,但公司的永久地点在另一参与国的领土上,则必须仅在该领土上缴税实体所在州的名称。
总而言之,根据一般规则,当为外国公司非法使用商标而获得损害赔偿时,损害赔偿额被视为来自知识产权使用的收入,并根据俄罗斯法律征税。但是,如果俄罗斯与外国公司永久所在国之间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则其规范应优先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条约确定纳税额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