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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被罚2000万元,为何处罚决定后一年才催收?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了!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0年8月25日,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内缴纳这笔2000万元的罚款。

    《催告书》显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15日曾对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其中罚款2000万人民币。处罚决定书中显示该公司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构成服务商标侵权。

    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为何一年多后执法机关才申请催收,这中间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有关此事的报道引发了相应的争议,据笔者查找到的资料,发现由于最初的报道中漏写了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过程的部分,才引起了社会的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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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作出后,不一定马上执行。

    《行政处罚法》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这个法律另有规定,在本案中指的就是《行政强制法》的第五十三条,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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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可以长达六个月,行政诉讼终审确认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才能执行。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时间还要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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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强制法》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催告。

    本案中,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在法院诉讼结束后三个月之内申请催告,是符合程序规定的。本案虽然处罚决定生效时间是2019年8月15日,但是中间经过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终审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局才有权于2020年8月25对被处罚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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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以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在这次催告之后如再不履行法定赔偿责任,有可能会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按一天百分之三的处罚加收处罚款,所以本案中,经催告十日后,如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仍不履行义务,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要求加收罚款。从法律上讲,到期三十四天后,可以加处2000万元的罚款。

    综合以上,本案到目前为止,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在执行方面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是比较严谨的。

    附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执法人员接投诉人书面投诉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附近,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017年10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酒店裙楼东南侧外有“上海滩娱乐会所”字样和“上海滩”牌匾的图形文字。该娱乐夜总会进户大门、迎宾台及三楼该公司办公室内摆放的包装袋内的消费明细单,多处使用“上海滩”字体字样图形。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当事人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6月6日将所经营地取名为“上海滩”的娱乐夜总会正式对外开业。当事人除了在酒店裙楼三楼南侧使用“上海滩娱乐会所”的牌匾,正门门头使用“上海滩”文字与图形外,还在其公司内部大量使用“上海滩消费明细卡”和三楼迎宾台均使用“上海滩”文字和图形。

    2019年5月3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获悉,该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为6578156.76元。

    2019年2月13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局提供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各类营业(收入)明细表和具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的规定,其非法经营额为6578156.7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后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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