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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马逊商标的使用和ISP的责任
    根据欧盟法院(CJEU)最近的一项决定,亚马逊仅在其在线市场('AmazonMarketplace')内存储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并不构成对亚马逊的侵权。亚马逊的那些商标权。

    在2020年4月2日的判决中,欧洲法院(案件C-567 / 18)裁定德国联邦法院(BGH)在涉及Coty(作为Davidoff商标的被许可人)的诉讼中提交的初步问题。以及亚马逊集团的两家公司,该公司是否代表第三方卖方在没有意识到自己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下存储商品,即使该公司没有直接追求提供产品的目的,也使用该商标。出售商品或将其投放市场。

    法院在解释第207/2009号条例第9(2)条和第2017/1001号条例第9(3)条时指出,按照其一般含义,“使用”一词涉及主动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的行为控制构成使用的行为。法院进一步指出,只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构成该使用的行为的第三方才能有效地停止这种使用,因此遵守商标权固有的禁止,而仅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这一事实使用标志并为此服务付费并不意味着提供服务的一方本身使用了标志(参见第37、38和43条)。

    鉴于上述情况,欧洲法院得出结论:“为了将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标志的货物存储分类为'使用'这些标志,对提供存储的经济经营者也有必要(...)本身就是为了追求这些规定所指的目的,即提供商品或将其投放市场”。因此,当经济经营者自己不提供出售商品或将其投放市场时,他们自己也不会在自己的商业交流中使用该标志(第45-47节)。

    因此,欧洲法院回答了德国法院提出的问题:“关于[欧盟]商标的2009年2月26日(EC)第207/2009号理事会条例第9(2)(b)条和第9(3)条2017年6月1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2017/1001号条例,关于欧盟商标的规定(b)必须解释为是指代表第三方存储商品的人侵犯商标权而未意识到该侵权行为的,必须视为没有库存这些商品,以便为这些规定目的将商品提供或投放市场,前提是该人本身并不追求这些目标”。

    尽管目前这个主题备受关注,但仍然必须了解,这一CJEU决定是否会被证明是一项突破性决定。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即该陈述将保留很少或没有事实含义,这是由法院有义务将其审查限于主审法官提出的问题的界限而确定的。实际上,BGH的问题似乎阻止了欧洲法院对科蒂有关亚马逊参与向公众提供产品的行为以及侵权产品广告的指控的考虑。实际上,法院在手头的裁决中回顾了欧盟法律的其他规定,特别是第2000/31 / EC号电子商务指令和第2004/48 / EC号执行指令,允许对中间人提起法律诉讼,该中间人使经济经营者可以非法使用商标。因此,在以后的案例中,BGH不会要求亚马逊对商标侵权负责。所有这些都取决于德国法院将如何解释基本事实,以及中介亚马逊是否被认为在何种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L'Oreal诉Ebay案(CJEU,2011年7月12日,C-324 / 09)中,CJEU澄清了ISP并未免除E-Commerce Directive第14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如果ISP发挥积极作用,使其能够了解或控制所存储的数据,并且“提供帮助,特别是优化所要出售的商品的展示方式或促销”。补充说,如果“ ISP知道勤奋的经济运营商应基于事实或情况而意识到这一事实或情况,则应根据《电子商务指令》第14(1)条将ISP视为具有实际知识。有争议的出售要约是非法的,并且如果知道的话,则不能按照第十四条第(1)款(b)项迅速采取行动。”

    就意大利而言,最近的判例法已广泛分析了ISP的责任。根据罗马和米兰法院最近的案例,根据Art,ISP免除责任。电子商务指令14(1):

    仅适用于纯粹的被动托管服务提供商。根据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重要决定(2019年3月19日第7708号裁决),托管服务提供商通过针对性地进行诸如过滤,索引,组织和利用非法内容之类的活动时,应被视为“活跃”广告;

    当权利所有人将侵权通知给供应商时,它决不运作。即使不受一般监视义务的约束,但如果ISP知道权利所有者的侵权行为,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ISP不采取任何措施删除内容,而是继续提供允许非法行为的服务,则由ISP负责。

    意大利竞争管理局(ICA)的一项裁决明确排除了免除亚马逊作为市场责任的责任。该案与商标侵权无关,但与在亚马逊环境中销售其产品的公司违反了根据意大利消费者法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合同前信息的义务相违背。但是,没有人看到为什么其中确立的一般原则也不适用于商标侵权的情况(意大利竞争管理局,2016年3月9日,第25911号,“亚马逊市场”)。

    ICA尤其指出,要使ISP根据2000/31号指令第14条免除责任,ISP必须符合该指令第二章第4节所指的“中介服务提供商”资格,即必须成为中立的实体。事实并非如此,ISP不仅以纯粹的技术和自动数据处理方式以中立的方式提供服务,而且以获取或控制这些数据的方式行事。

    在此基础上,ICA承认,在运营其市场时,亚马逊通常会发挥积极作用,因为:(i)亚马逊将其客户提供的信息存储在其服务器上;(ii)通过收集在市场中进行的交易的一定百分比来奖励亚马逊这项活动;(iii)亚马逊处理卖家提供的数据;(iv)亚马逊安排销售方式;(v)亚马逊介入关系,有时安排货物的运输,甚至安排撤回权;(vi)亚马逊提供支付平台;(vii)亚马逊监督卖方的表现;(viii)亚马逊过滤卖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并应卖家的要求进行过滤;(ix)提供协助,以优化或促进某些销售要约(第73-75节)。

    因此,根据ICA的说法,与最近的意大利判例法一致,亚马逊在卖方和潜在客户之间并不占据中立地位。相比之下,亚马逊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使其意识到并控制与销售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因此,《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规定的豁免不适用。

    总之,有待观察的是BGH是否会背离上述原则,从而背离目前的欧洲判例法情境。就ISP责任标准而言,包括商标侵权案件,目前看来仍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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