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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注册——基于青桔单车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现状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共享单车目前已然成为居民安全出行的选择之一。自2014年国内首家互联网共享单车ofo上市后,市面上接二连三出现了很多种共享单车,但在经历了2017,2018年的发展,以及阿里、腾讯等企业参与和洗牌之后,目前市面上出现了“小黄、小青、小蓝”三足鼎立的局面。作为一名商标代理人,出于职业惯性,平日里经常以单车颜色来区分单车品牌,但近日却发现,青桔单车的“颜色组合”商标接二连三地遭遇了驳回,尚未获准注册。本文仅从青桔单车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注册之现状,窥探“颜色组合”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现状。

    笔者以“颜色组合”为商标名称在国知局商标局网站上进行查询,共查到271件商标。仔细查看后发现,这271件“颜色组合”商标包括以下三类:

    01

    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颜色组合商标,例如:第19798639号“”商标(已注册);

    02

    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颜色组合商标,例如:第28022590号“”商标(已注册);

    03

    北京鲁视领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为“颜色组合PILOT MEDIA GUANGPU”的13件商标,例如:第19688673号“”商标(已注册)。

    前两种颜色组合商标在2016年12月原商标局(现国知局)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均有列举,但该审查标准中并未列举第三种颜色组合商标。从直观上看,笔者认为,第三种商标类似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但为何商标名称中包含“颜色组合”实际却不属于商标局列举的颜色组合商标类型,由于无法了解实际情况,笔者对此类商标不做评论。经查,截止到2019年12月11日,青桔单车的运营商“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共申请注册了33件颜色组合商标,商标图样共计有五种,即“”(如第32639845号),“”(如第42973063号),“”(如第42403544号),“”(如32639830号)以及“”(如第42422789号),类别主要集中在第6、9、12、 35、37、39和42类。这33件商标除个别商标仍处于申请审理程序外,大部分商标均以“缺乏显著性”而予以驳回。不出意外的话,前述仍在申请审理过程中的商标,不久也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再次遭遇驳回。目前,“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核心利益类别的颜色组合商标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例如其第12类的第32639831号“”商标。该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评审部门认为:

    申请商标是由青色和白色组合而成的颜色组合商标,且已明确表示颜色的使用位置。通常情况下,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固有显著性较弱,一般需要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颜色组合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从而取得显著特征,才能获准注册。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申请人向他人提供申请人共享单车,虽然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与自行车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申请商标,但在案证据形成于2018年,且证据较少,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自行车等复审商品上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在与自行车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次,在案证据未能体现申请人在“汽车;自行车打气筒;婴儿车;雪橇(运载工具);自行车车胎;补内胎用全套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商品上使用了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从上述评审内容上看,商标局认为,通常情况下,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固有显著性较弱,一般需要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颜色组合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从而取得显著特征,才能获准注册。这一点,笔者非常赞同。客观上讲,无论是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颜色组合商标,还是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颜色组合商标,绝大多数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多为商品本身(即商品外形),亦或商品包装,亦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场所的装潢等,这些使用方式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图形,或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场所的装潢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能发挥“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且,在实践中,商品通用图形、外形或者商品包装以及提供商品/服务场所装潢的形式多趋同化,如果这类颜色组合被某一主体独占,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因此,大部分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审理过程中会遭遇驳回。但是,如果颜色组合商标体现的商品外形,或者商品包装,或者提供商品/服务场所装潢等是申请主体独创的,便于识别,且经过申请主体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消费者能够将此颜色组合与申请主体相关联,那就可以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便取得了显著特征,应当获准注册。因此,在接下来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如果“杭州小木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能够搜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其颜色组合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结果或许会扭转。根据201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商标法》,我国新增了三维标志、声音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这三种类型的商标。截止到2020年8月底,三维标志的申请量超过6300件,声音商标的申请量超过700件,而颜色组合商标量不足300件。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基数较少,而获准注册的数量更少,一方面,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审理阶段,多因为“缺乏显著特征”,遭遇了驳回;另一方面,颜色组合商标遭遇驳回后,一些商标因为未及时提交驳回复审申请而无效,而另一些商标目前还在驳回复审程序或者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

    在互联网经济形势之下,共享单车服务发展快,变化也快,居民基本每天都在享受共享单车带来的便利服务,目前除了青桔单车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外,哈啰单车和美团单车(原摩拜单车)尚未提交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如果青桔单车的颜色组合商标后期可以申请成功的话,也许可以推动一波颜色组合商标保护趋势,进而推动我国的商标保护的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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