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初裁认为行为人对其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2020年7月2日,欧盟法院针对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请的一起商标案件作出初裁(C-684/19),与之前的Daimler案(C-179/15)相呼应,指出不受行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行为不能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MBK Rechtsanw?lte律师事务所拥有注册商标MBK RECHTSANW?LTE,使用在法律服务上。被告律所与原告位置临近,也以mbk rechtsanw?lte命名。原告对被告采取措施,并得到法院的支持,要求被告改名为mk advokaten。改名后的被告联系删除了安排投放在Das ?rtliche在线名录上的广告。但还是有其他的网站,比如www.kleve-niederrhein-stadtbranchenbuch.com 曾经复制过前述广告,因此,即使Das ?rtliche 上的广告删除了,还是存在着含有“mbk rechtsanw?lte”字样的被告广告。因此,诉争再起。被告辩称它已经删除了Das ?rtliche 上的广告,其他网站的广告并不是它主动投放的。一审支持原告。被告上诉。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提请欧盟法院对涉案问题作出回复。
欧盟法院审查后,指出根据《欧盟商标指令》5条 (1)项,认定商标侵权,标记需“在商业中使用”;结合Daimler案,法院进一步指出,自然人或公司对与之没有直接或间接交易的其他经营者的独立行为,或这些经营者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行为,或听从这些经营者的命令而实施行为的人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其他行为人没有得到其同意就使用了有关的标记,不能仅仅因为该自然人或公司从中有获益就把这种行为当做其商标使用行为。本案中,尚不明确 mk advokaten是否与其他的网站有联络,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应进一步审查mk advokaten与涉案网站经营者有直接或是间接的关系,如果没有,原告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虽然本案和Daimler案有所区别,Daimler案中被告的广告投放最初得到过原告的同意,而本案被告从未得到供原告的同意,但是欧盟法院认为这不影响前述规则的适用。此外,法院还明确指出,原告是可以针对这些独立的经营者采取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