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禁止美国专利商标局在某些地方法院诉讼中转移律师费
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在Peter诉Nantkwest,Inc.的第18-801号案中一致裁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不能将其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费用转移给地区法院的诉讼人根据35 USC§145提起的诉讼。
《专利法》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两种途径,可以在联邦法院对USPTO的拒绝提出上诉。35 USC§141允许申请人直接向联邦巡回上诉,但不允许申请人出示新证据。《美国法典》第35条第145款允许申请人首先向弗吉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提起上诉,并允许申请人在那里提出新的证据。但是,第145条还要求申请人支付“诉讼费”。
在Peter诉Nantkwest,Inc.案所涉及的§145诉讼中,USPTO要求地方法院补偿费用,这是§145的170年历史上首次包括按比例的律师薪水和律师助理费用。负责此案的人。地方法院驳回了动议。在上诉中,一个分裂的联邦巡回面板逆转,但全体法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随后推翻了面板,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无法恢复§145下的律师费。
在司法索托马约尔的决定,最高法院肯定了全体法官联邦巡回法院。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解释说,在已有数百年历史的普遍假设下,即所谓的“美国规则”,每位诉讼人都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除非有法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胜诉或败诉”。索托马约尔法官拒绝了美国专商局的说法,即《美国规则》不适用于第145条,因为该法规未将胜诉方的律师费判给。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认为,“他的法院从未提出任何法规免于推定费用变动的推定,”包括未明确将诉讼费判给当事方的法规。
索托马约尔法官随后解释说:“在通常的法定用法中,从来没有考虑过单独使用“费用”一词来授权授予律师费,但要足够明确地克服美国规则的推定。”在这方面,她指出,术语§145“诉讼费用”,“类似于拉美expens?litis,或‘诉讼费用。’该术语长期以来指的是通常在诉讼中收回的一类费用,传统上律师费不属于该类费用。”她还指出,“费用和律师费一并出现在各种法规之间,转移了诉讼成本”这一事实表明,国会理解这两个术语是截然不同的,而不是相互包含。
最后,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断言:“专利法的历史强化了国会不打算在§145诉讼中转移费用”,并指出,USPTO迄今为止从未根据§145寻求其律师费,并且,“ [i] n后来几年,当国会打算在《专利法》中规定律师费时,它明确地指出。”例如,《美国法典》第35条第285款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向当事方判给合理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