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服务商驳回“ Wonglo”商标申请的异议
在Multi Access Limited诉广州医药控股有限公司[2019] SGIPOS 15中,中国国有企业广州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在新加坡申请商标WONGLO(申请商标)根据国际注册号1297792(新加坡商标号40201608455Q)进行第5、30和32类的注册。
异议最终因种种原因失败,并且在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决定中,允许注册商标继续注册。
案情
王老吉凉茶的生产者和销售商Multi Access Limited(反对者)依据商标法(TMA)的以下部分提出反对该申请商标的请求:
8(2)(b):申请商标与WANG LO KAT商标(反对者的商标)如此相似,以至于公众可能会感到困惑。
8(4)(a)读为8(4)(b)(i):该商标在新加坡是众所周知的,并且该应用商标将表明与对方的联系,并有可能损害对方的利益。
8(7)(a):应防止在假冒侵权行为下注册商标。
TMA第8(2)(b)条
反对者争辩说,申请商标完全由构成前两个单词的字母组成,并且与反对者商标的三个音节的前两个字正好对应。申请人提出反驳,认为对方的商标由三个音节组成,并且很难以第三音节的“ Kat”发音,从谐音“ K”的辅音开始,以爆破的“ T”音结束。这第三个音节不能被认为是实质性的或次要的。因此,申请人争辩说,反对者的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含糊或混淆的可能性很小。
首席助理司法常务官(PAR)发现,对手的商标没有主要成分或组成部分,但总体而言,由于它是个人中文全名,因此具有某些固有的独特性。在审查了她之前使用过的证据之后,PAR得出结论,不足以支持反对者的论点,即较早的商标已具有独特性。
总体而言,PAR认为商标的相似度远高于相似商标,因此驳回了异议。
第8(4)(a)条与TMA的8(4)(b)(i)一起阅读
发现异议人的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异同后,再加上使用证据不足以支持异议人的商标获得了独特性(因而成为知名商标),基于此的异议也失败了。
TMA第8(7)(a)条
PAR发现,与TMA第8(2)(b)节的情况一样,由于商标比相似商标的异质性更高,因此不会出现混淆的可能性,在冒充诉讼中也是如此:虚假陈述的要素尚未成立,因此反对派也因此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