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知识产权中的专利要求不是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在跨部门审查(IPR)程序中取消专利不是一项要求,也不会授予专利权人针对美国的任何可予赔偿的索赔。
克里斯蒂(Christy)起诉两名竞争对手侵犯了一项涉及真空的专利后,其中一位竞争对手提出了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制定了IPR,并最终发现大多数专利权利要求不获专利。克里斯蒂(Christy)向联邦巡回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PTAB的无效决定。
然后,克里斯蒂(Christy)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要求政府从克里斯蒂(Christy)那里收回克里斯蒂(Christy)为该专利支付的发行和维持费,克里斯蒂(Christy)对专利技术的投资,为捍卫知识产权诉讼而收取的律师费,专利索赔的价值,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使用专利的费用。由于缺乏主题管辖权和未提出要求,政府提出驳回所有六项要求。法院部分批准了驳回该动议的动议,但裁定该法院有权审议克里斯蒂的《第五修正案》提出的要求。法院裁定,克里斯蒂没有陈述对案情实质的救济请求,并认为取消知识产权中的请求并不构成对克里斯蒂财产权益的可赔性。商标局(PTO)错误地退还了过多的专利相关费用,从而取代了法院的《塔克法》管辖权。无论如何,法院认为,就案情而言,克里斯蒂的发行和fees养费在支付时是适当欠款的,而且没有错误支付。政府没有要求克里斯蒂代表政府或根本不要求任何涉嫌的损害赔偿,因此,克里斯蒂关于非法征收损害赔偿的理论被认为“没有根据”。克里斯蒂上诉。
在上诉中,克里斯蒂(Christy)辩称,索赔法院在以下方面犯了错误:1)克里斯蒂(Christy)未能基于取消专利索赔而提出可予赔偿的索偿要求;(2)索赔法院对非法转让索赔缺乏客体管辖权;(3)克里斯蒂(Christy)未能提出合理的非法索偿要求。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该判决,维持了原告法院的主张,并重申了其在Golden诉美国案中的裁定,即AIA并未取代Tucker法案对基于IP的获取主张的管辖权,而取消IPR中的专利要求不能成为根据《第五修正案。因此,法院认为,索偿法院正确地认定其对克里斯蒂的索偿要求具有管辖权,但这种撤销不是索偿。
联邦巡回法院接下来审议了克里斯蒂的非法索偿要求。当“违反宪法,法规或法规,从索赔人那里不正确地付款,提取或收取金钱”时,就会发生非法的勒索。由于PTAB并未侵犯Christy的《第五修正案》权利,并且Christy没有以其他方式主张PTO未能归还Christy的专利相关费用而违反的宪法规定,法令或法规,因此法院认为没有任何非法指控的依据。克里斯蒂(Christy)辩称,专利商标局(PTAB)后来取消了专利主张,这等于承认专利商标局(PTO)较早要求签发和支付维持费是一个错误,导致“不公正”的结果。但是,法院认为,付款要求与以后的诉讼程序无关,并且在授予PTO的法律和法定权力下有效。法院将任何可能解决克里斯蒂关注点的政策变更和下放给美国专利商标局推迟到国会。